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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11-05  

                        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2-067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锋尚文化”)
全资子公司北京锋尚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互娱”)根据
经营需要,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沙晓岚先
生租赁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 号歌华大厦 B 座 519/520 室的房屋用
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租赁面
积共 641.1 平方米,租金为每日 6.0 元/平米(含税),交易总金额为 4,212,027
元人民币(含税)。

    沙晓岚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北京锋尚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沙晓岚先生与董事王芳韵为夫妻关系,关联董事沙晓岚先生、王芳韵女士
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保
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沙晓岚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 57,457,799 股
(占公司股份 41.84%),并通过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控制公司 8.7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沙晓岚先生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锋尚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沙晓岚先生所有的房屋,该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
区青龙胡同 1 号歌华大厦 B 座 519/520 室,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租赁面积共 641.1 平方米,租金为每日 6.0 元/平米
(含税),交易总金额为 4,212,027 元人民币(含税)。

    上述房屋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根据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用关
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沙晓岚

    承租人(乙方):北京锋尚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 号歌华大厦 B 座 519/520 室的
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办公和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租赁面积共 641.1 平方米,租金为每日 6.0 元/平
米(含税),交易总金额为 4,212,027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押金,共计人民币 351,002.25 元。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无息退还。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场所需求,交易涉及租赁场地
与公司位于同一栋大厦,公司与重要子公司之间沟通频繁,集中办公地点有
利于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交易价格是参照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
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系正常的商
业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交易本着市场公平、有利于公司的
原则执行,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今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为 0 元(不含此次)。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的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沙晓岚先生、王芳韵女
士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九、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参考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交易价格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此次
交易。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
展所需,交易事项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
交易事项的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十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5.《办公室房屋租赁协议》;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7.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