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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议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对《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 2022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具备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
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对《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3、对《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的健全和完善方面开展了全面有效的工作,公司内
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有效防范了风险,保证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
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
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认为:《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

     4、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用途,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等,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期。

       5、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
等相关文件进行的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 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对应
的解除限售比例 40%不得解除限售,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6.3560 万股,回
购价格为 26.56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相关事宜,公司本次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7、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李仁玉   张伟华   周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