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中金公司对捷强装备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199,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57,596,963 股增加至 76,795,963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天津捷强 动 力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0]72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9,199,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 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76,795,963 股,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7,596,963 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股份为 17,973,5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23.4043%),占公司总股本 75.0000%;无 1 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9,19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苏州中金卓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金卓誉”)、姚骅、乔顺昌、资桂娥、天津壹合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捷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捷戎”)、嘉兴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益家, 共 9 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作的承诺如下: 1.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作为发行人董事的持股 5%以上股东乔顺昌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③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⑤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 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中金卓誉、姚骅承诺: 2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发行人股东天津捷戎承诺 ①就本企业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受让的天津戎科所持的发行人 27.85 万股股 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得由发行人回购。 ②就本企业持有的除前述 27.85 万股股份以外的发行人的其余股份(即 62.5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 ③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发行人其他股东(资桂娥、天津壹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 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益家) 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 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的持股 5%以上股东乔顺昌承诺: ①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 法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 ③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本人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⑤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中金卓誉、姚骅承诺: ①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人/本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 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本人/本企业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 诺。 ⑤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本企业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8 月 26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7,973,5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23.4043%,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5,224,36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82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9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流通数量(股) 1 中金卓誉 3,971,963 3,971,963 3,971,963 4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流通数量(股) 2 姚骅 3,192,500 3,192,500 3,192,500 3 乔顺昌 3,665,620 3,665,620 916,405 4 资桂娥 2,867,500 2,867,500 2,867,500 天津壹合科技合伙 5 1,620,000 1,620,000 1,620,000 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 6 1,250,000 1,250,000 1,250,000 团有限公司 天津捷戎科技合伙 7 903,500 531,000 531,000 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沿海创业投资 8 合伙企业(有限合 625,000 625,000 625,000 伙) 9 黄益家 250,000 250,000 250,000 合计 18,346,083 17,973,583 15,224,368 注: ① 乔顺昌现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16,405 股; ② 天津捷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受让的 27.85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雪峰通过天津捷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94,000 股, 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故本次天津捷戎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31,000 股。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完成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5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比例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 57,596,963 75.00% 2,749,215 17,973,583 42,372,595 55.18% 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 - 2,749,215 - 2,749,215 3.58% 首发前限售股 57,596,963 75.00% - 17,973,583 39,623,380 51.60% 二、无限售条件流 19,199,000 25.00% 15,224,368 - 34,423,368 44.82% 通股 合 计 76,795,963 100.00% - - 76,795,963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 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显明 贾义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