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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强装备: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年4月)2022-04-22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公司系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天津市市场和质
         公司系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天津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
                                                                       91120116780333964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2.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9.9 万股,于 2020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9.9 万股,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79.5963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83.4751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4.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79.596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3.475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
     普通股 7679.5963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9983.4751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6.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8.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9.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10.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任。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1.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五)公司股东因股权激励等相关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五)公司股东因股权激励等相关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2.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3.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4.   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
                                                                   席。
      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
      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在发出股东大会
15.   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
                                                                   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16.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17.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三)本章程的修改;                                       券品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18.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重大资产重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九)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所列之事项;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十一)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款所列之事项;
      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19.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填权、表决权等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信息。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但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本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合。
                                                                  除法定条件外,本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20.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21.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22.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七)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理人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23.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4.
      关规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
25.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26.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
27.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任期届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姐妹等);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
28.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                                                           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害。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
      事的义务外, 还保证:                                          外, 还保证:
      ……                                                           ……
29.
      (三)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三)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见: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1、提名、任免董事;                                         错更正;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意见;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是否损害中小股东投资者合法权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以及利润分配是否损害中小股东投资者合法权益;
30.
      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1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9、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15、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供必要的条件:
      ……                                                        ……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存档备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
31.
      案。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32.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条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条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建立严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33.
      ……                                                         ……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34.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35.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36.
      整。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37.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38.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39.
                                                                    予以公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40.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41.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生效。本次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变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为准,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