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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强装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5-13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5 月 13 日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 , 更 好地 维护 中 小股 东 利益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公司 法 》( 以 下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履行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已按照《独董规则》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
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六)   如在其他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除应当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之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十)     其他《公司章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七)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一)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二)   董事会;
    (三)   监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在
提名时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基本情况资料,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通过上市公司创业板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公示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
《独董规则》和《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
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应按相关规定参加由交易所或其授权单位
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公司可以经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提前免职的,公司将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
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
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
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必须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
的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以下职权:
    (一)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在;
    (七)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四)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果独立董事有关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
有关情况单独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明确发表其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的明确、清楚。如
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有意见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
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5、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在公司上市后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股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反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
披露。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 现场检查情况;
    4、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
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工作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确定提名”,系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
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
至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