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捷强装备:《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13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5 月 13 日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或“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
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指定证券事
务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
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督
促其发出会议通知,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指定证券事务代表
或其他工作人员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含会议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督促其出席,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 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 会监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 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或 其他工作人 员对现场会 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如有)
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