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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强装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05-13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2 年 5 月 13 日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资 产运营风险 ,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天津捷强动力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
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
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
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
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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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
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
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
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
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
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
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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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规定第(一)、(三)、(四)、
(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
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
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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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
定妥善保管。公司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
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
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
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
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
    3、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
担保;
    4、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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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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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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