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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15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核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1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3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831,347,4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5,751,776.41 元(不含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5,595,623.59 元。上述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
含税)72,158,571.20 元)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
具了“天健验〔2020〕32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
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上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元)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营运资金
 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371478478159                    160,000,000.00
                        公司丽水市分行                          项目
       项目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                       198551010400352
                      有限公司丽水莲都                        超募资金     185,545,623.59
 限公司超募资金专户                             08
                            支行
                                                            医药大健康产
                                                            业园一期项目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1020602910000   (中药饮片及
 限公司医药大健康产   有限公司丽水经济                                     358,620,000.00
                                                8883        中药提取、研
   业园一期项目专户       开发区支行
                                                            发中心、仓储
                                                              中心)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90100788015000   营销网络中心
 限公司营销网络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丽水                                      21,430,000.00
                                               00923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募集专户         分行

                                   合计                                    725,595,623.5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德颂、任绍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三方监管协议约
定的(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