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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变更后公司名称与发展战略更加匹配,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反映公司未来发展方
向和战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将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
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事项提
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宝昌、胡峰、王涛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