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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忠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32,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439,068股的75.0040%。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2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9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3,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3,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3,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
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7.123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8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傅羽韬、张诚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