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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
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叶萍女士、俞晓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提名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与由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届监
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
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
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叶 萍女士:1982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11 月担任人保财险丽水分公司人事专员;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1 月担任维康有限行政文员;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维康有限办
公室主任、行政部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维康药业行政总监兼行政
部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21 年 3 月担任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监事会主席;2018 年 9 月至今担任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担任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之日,叶萍女士通过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109,689 股,叶萍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
条件。

    俞晓红女士:197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7 年 1 月至 1997 年 12 月担任德清莫干山报实习记者;1997 年 12 月至 1999 年 7
月担任杭州近江积善堂有限公司行政秘书;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担任杭州天
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中文编辑、行政主管;2000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维康有限
行政秘书、事务主管、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担任杭州维康中医
诊所有限公司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监事。

    截至本公告之日,俞晓红女士通过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219,378 股,俞晓红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