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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1-08-1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维康药业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1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0,439,06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 60,329,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0,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6 名,分别为卢卫芳、何仁财、孔晓霞、
谢立恒、戴德雄、刘根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何仁财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
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
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
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卢卫芳、孔晓霞、谢立恒、戴德雄、刘根才关于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
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
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
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
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
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
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
违反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632,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27%;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754,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7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6 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通数量(股)
  1      卢卫芳             603,291.00          603,291.00                        -    注1
  2      何仁财             548,446.00          548,446.00            548,446.00
  3      孔晓霞             493,602.00          493,602.00            123,401.00       注2
  4      谢立恒             329,068.00          329,068.00                        -    注1
  5      戴德雄             329,068.00          329,068.00             82,267.00       注2
  6      刘根才             329,068.00          329,068.00                        -    注1
       合    计          2,632,543.00        2,632,543.00             754,114.00
     注 1:股东卢卫芳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谢立恒曾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刘根才曾任公司董事,2021 年 5 月 17 日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根据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若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因此,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0 股。
     注 2:孔晓霞目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德雄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股份解除限
售后,孔晓霞、戴德雄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非流
                       60,329,068   75.00%              2,632,543   57,696,525        71.73%
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60,329,068   75.00%              2,632,543   57,696,525        71.7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20,110,000   25.00% 2,632,543                22,742,543        28.27%
股
三、总股本         80,439,068   100.00%                    80,439,068   100.00%

   注:变动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
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
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任绍忠                      钟德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