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2,632,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27%;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754,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1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0,439,06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0,329,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0,11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 量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分别为卢卫芳、何仁财、孔晓霞、谢 立恒、戴德雄、刘根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何仁财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 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 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 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卢卫芳、孔晓霞、谢立恒、戴德雄、刘根才关于所持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 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 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 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 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 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 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 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 出的承诺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632,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7%;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54,1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7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6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市流通数量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股) 1 卢卫芳 603,291 603,291 0 注1 2 何仁财 548,446 548,446 548,446 3 孔晓霞 493,602 493,602 123,401 注2 4 谢立恒 329,068 329,068 0 注1 5 戴德雄 329,068 329,068 82,267 注2 6 刘根才 329,068 329,068 0 注1 合 计 2,632,543 2,632,543 754,114 注1:股东卢卫芳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谢立恒曾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刘根才曾任公司董事,2021年5月17日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 据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若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上述股东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0股。 注2:孔晓霞目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德雄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股份解除限售 后,孔晓霞、戴德雄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 60,329,068 75.0000% 2,632,543 57,696,525 71.7270% 股/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60,329,068 75.0000% 2,632,543 57,696,525 71.7270% 二、无限售条 20,110,000 25.0000% 2,632,543 22,742,543 28.2730%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80,439,068 100.0000% 80,439,068 100.0000% 注:变动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