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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70%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有助于公司稳步实现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有
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以浙江中联耀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1】第 207 号)评估结论为估值基
础进行定价,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交易定价公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项。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
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规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五、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可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以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225 号)为依据,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需求进行
的,符合市场公允定价,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议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刘江峰、郝岚、王锦霞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