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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以往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
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江峰、郝岚、王锦霞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