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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
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
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子公司之外的担保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既保
持了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以往审计机构期
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是基于公司 2021 年公
司营业收入、业绩指标达成情况而制定的,公司薪酬水平科学、合理,与公司实
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管理层的绩效管理,促进公司经营
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 2021 年度薪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该报
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不存在
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体系
也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在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
公司规范运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及发
展需求进行的,符合市场公允定价,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议案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
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稳定快速的发展,更好地回报
股东,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提
出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符合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发
展水平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审议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并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
定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为公
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增强了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江峰、郝岚、王锦霞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