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为了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津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三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8.00 万元。 第四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董津贴和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