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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4-2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
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公
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
定性,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
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
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7)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
规定。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及调整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供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具体规定相应期间内的股利分配计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随
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
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
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面
会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
红政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