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 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762 号 致: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 “公司”)的委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参 加维康药业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维康药业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以视频方式出席了维康药业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11、《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 点为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3 法律意见书 1.截至2022年5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人不能出 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 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共计代表股份 60,004,154 股,占维康药业股本总额的 74.595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维康药业 5% 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 东所持 股份 4,717,634 股, 占维康 药业 有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5.86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59,949,554 股,占维康药业股本总额的 74.527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54,600 股,占维康药业股本总额的 0.0679%。 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6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69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7%;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6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7%;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6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7%;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6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69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7%;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6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7%;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6.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6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7%;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7.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1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7,6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1%;反对 20,000 股, 6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8.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1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7,6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1%;反对 2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2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7,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2%;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85%。 1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1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7,6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1%;反对 2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7 法律意见书 份的 0.0000%。 11. 《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84,654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7%;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762号《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章 杰 签署: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