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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7-1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维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 上 市 规 则 》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
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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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
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证券事务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
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
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做出决定:

    1、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2、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
资计划;

    3、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4、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5、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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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1、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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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
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1、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
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
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计划、步骤及措施;

    3、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财
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4、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5、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并向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6、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财
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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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2、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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