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7-1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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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
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
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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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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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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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