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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
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杭州海善制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70.00%股
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有助于公司稳步实现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有
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
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2】第 320 号)评估结论为
估值基础进行定价,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交易定价公允,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
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调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因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调整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刘江峰、郝岚、王锦霞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