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7-19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7 月 18 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21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了关
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
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
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准则解释第 14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 2021
年 1 月 26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执行,其他未涉及部分会计政策维持不变。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根据财政部
最新修订及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而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
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
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
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