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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
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
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子公司之外的担保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的审
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部分募
投项目结项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独立董事:刘江峰、郝岚、王锦霞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