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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9-2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
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战略决策委员会
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2、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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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4、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5、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7、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8、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9、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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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
人数不足战略决策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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