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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9-2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
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维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的内审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
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
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
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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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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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
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
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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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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