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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9-2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
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
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
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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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
“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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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占
公司总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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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最新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
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的 20%或者以上;

    (三)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如需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也需及
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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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编制与披露工作中的有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具体确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
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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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
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
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
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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