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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9-2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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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诉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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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此外,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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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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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第二十条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
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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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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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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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
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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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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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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