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2 第二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五、发行人的设立 ......................................................... 10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 11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1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2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5 二十三、结论意见 ......................................................... 25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27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作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以下简称“期间内”)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架构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基本概况 发行人系由万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台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704716189P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基本概况如下: 名称: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兴业东三街 15 号 法定代表人:邬永强 注册资本:11,794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1997 年 7 月 2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架线和管道工 程建筑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式智能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产品,低压 电力成套设备、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配网自动化设备、智能水表、热量表、燃 气仪表及设备、暖通仪表及设备、流量仪表、水电气热计量自动化管理终端、云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平台的水、电、气、热能源收费服务系统、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逆变器、 智能电容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电能计量箱、配电箱、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 充电设备、充电装置检测设备、智能断路器、智能开关、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 智能插头、插座及产品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物联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电力电气工程的安装施工和运维,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万胜控股 8,382.3530 71.07 2 万胜智和 1,294.0000 10.97 3 邬永强 647.0588 5.49 4 周 华 647.0588 5.49 5 张建光 500.0000 4.24 6 陈金香 161.7647 1.37 7 周宇飞 161.7647 1.37 合 计 11,794.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基本法律状况及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 化。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议案及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 亦未撤销或变更上述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 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创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板上市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 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创 业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逐 项重新进行了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 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文件及决议,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发生变化,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天健审〔2019〕8699 号《关 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天健审 〔2019〕8699 号《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 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1,213,677.09 元、 42,626,594.40 元、62,298,592.20 元、35,117,175.12 元。本所律师审阅了天 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材料等文件,并对发行 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就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了访谈,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699 号《内 控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700 号《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天健审〔2019〕8700 号《差异鉴证报告》”)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材料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最 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相 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总数为 11,794 万股,根据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不超过 3,931.34 万 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700 号《差 异鉴证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重大违法行 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系由万胜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万胜有限成立于 1997年7月,并于2015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万胜有限设立至今持续 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19〕8698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按合并报表口径,最近两年(2017年、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2,626,594.40元和62,298,592.20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 2 ) 发 行 人 截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权 益 为 344,550,121.02 元,不少于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49,439,137.99 元,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11,794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 3.发行人前身万胜有限的设立以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 人的全体发起人股东以经审计的万胜有限净资产认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万胜有 限资产的产权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所律师经核查万胜智能之销售合同及大额销售发票后确认,发行人主 要从事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 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员会,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 8.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第四 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之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建立了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以 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的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 权利,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具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 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10.根据天健审〔2019〕8699号《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 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1.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结合 对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信息的检索结果后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确 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取 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 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二)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员工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情况确认如下: 根据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万 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的证明》,发行人在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未发现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天台县医疗保障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障情况的证明》,发行人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和 2019 年 1-6 月,未发现因违反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天台凯 石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的证明》,凯石机电在 2016 年度、2017 年 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未发现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 罚的情形。 根据天台县医疗保障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天台凯石机电有限 公司医疗保障情况的证明》,凯石机电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1-6 月份,未发现因违反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台分中心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及凯石机电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在台州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天台分中心无违规处罚记录。 (三)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期间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 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 起人及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 1 家法人股东、1 家合伙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5 位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其基本 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亦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 本及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发行人现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真 实、合法、有效,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登记和认定等证书期 间内变化如下: 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 1 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器具型式 批准证书》,具体如下: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DTZ6 2019 年 6 月 1 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 DSZ6 2019E523-33 19 日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6-Z、DDZY6C-Z 2.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期间内,发行人原持有的 10 项《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产 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发生变化而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换发的新证,具体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出具单位 有效期至 1 2013010301650716 电表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2 2015010301761152 玻璃钢电表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3 2015010301811868 电表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4 2016010301849349 单相单表位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5 2016010301849350 单相单表位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6 2016010301856692 塑料电表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7 2017010301942449 塑料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8 2017010301944262 玻璃钢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9 2017010301944265 玻璃钢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10 2017010301944268 塑料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 年 5 月 15 日 (2)期间内,发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而主动申请注销原持有的 5 项《中国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出具单位 1 2015010301761154 金属电表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 2017010301944251 不锈钢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 2017010301944257 不锈钢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 2017010301944254 不锈钢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 2017010301944255 不锈钢电能计量箱(配电板)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2019-Z-147643 的《注销认证证书通 知》,发行人持有的上述 5 项《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予以注销。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登记和认定等 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证书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二)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实际经营业务未 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9%以上, 主要收入均来自于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 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化: 序 关联方 设立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名称 时间 (万元) 服务: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 浙江镜 子商务技术、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 发行人独立 2017 小二网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批 董事尤敏卫 年5 1 络科技 1,111.1111 发、零售:眼镜(除角膜接触镜), 持有 1.50% 月 18 有限公 电子设备,仪器仪表、日用百货,化 的股权并担 日 司 妆品,服装,服饰,计算机软硬件, 任董事 第Ⅰ、Ⅱ、Ⅲ类医疗器械。 佛山市 发行人副总 2015 南海绚 经理姜家宝 年6 2 彩塑料 100 生产、加工、销售:塑料粉末 的母亲黄桂 月3 粉末有 花持股 日 限公司 56.25%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 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的子公司等关联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天健审〔2019〕 869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最近一期”)内关联交易变更情况如下: 1.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邬永强、周雪飞、周华、陈蔚与中国银行股份 公司天台县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2015 年天个保字 4602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 经履行完毕。 2. 最近一期,发行人与天台民生村镇银行继续发生银行存款的存、取业务, 其中,储蓄利息收入金额为 3,726.10 元,手续费支出金额为 100.00 元,期末余 额为 10,653.22 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前述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 公司经营、运作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上述主要交易客观、公 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 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 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 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 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原拥有的位于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 集聚区的权证号为浙(2017)天台县不动产权第 0003391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已完成土地退还手续,相关不动产证已经注销。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已收到土地补偿款 9,501,095.88 元。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最近一期内,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 发生其他变化。 2. 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 化。 3. 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新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登记且在 有效状态下的专利权 7 项,具体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号 权人 一种电力仪表的脉冲 万胜 ZL 2014 1 2019 年 5 月 2014 年 9 月 9 1 发明 常数的设置方法 智能 0457618.0 14 日 日 一种电力仪表的规格 万胜 ZL 2014 1 2019 年 6 月 2014 年 9 月 2 发明 参数的设置方法 智能 0478944.X 18 日 18 日 一种散热性能优异的 万胜 ZL 2017 2 2019 年 2 月 5 2017 年 11 月 实用 3 智能电容器 智能 1536615.1 日 17 日 新型 一种体积小、成本低 万胜 ZL 2017 2 2019 年 2 月 5 2017 年 11 月 实用 4 的智能电容器 智能 1536670.0 日 17 日 新型 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号 权人 一种社区的供能数据 万胜 ZL 2018 2 2019 年 3 月 1 2018 年 3 月 实用 5 采集系统 智能 0418133.4 日 27 日 新型 一种线损低的智能电 万胜 ZL 2017 2 2019 年 3 月 5 2017 年 11 月 实用 6 容器 智能 1536603.9 日 17 日 新型 万胜 ZL 2018 2 2019 年 6 月 2018 年 10 月 实用 7 一种自动化测试装置 智能 1640667.8 14 日 10 日 新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原拥有的专利号为 ZL200920114178.3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4. 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新增软件著作权 1 项,具体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1 万胜智慧用电终端软件 V1.0 万胜智能 2019SR0516166 2018 年 11 月 30 日 (三)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 设备情况。 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 发行人的主要设备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或申 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主要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 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 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存入保证金质押受限的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 29,622,066.16 元 , 因开立银 行承兑 汇票 质押受限 的应收 票据 账面价值为 14,985,285.70 元。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质押担保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发行人的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 要房产租赁情况。 最近一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房产租赁(租赁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 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承租的天台县中 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天台县西工业区的厂房仍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外,发行人 及凯石机电的主要房产租赁的出租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权属证明,租赁合 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七)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对 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正在履行的、对经营活动有影响的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10%以上,同一合同对手方合并计算)如下: 1. 销售合同 序 签订 合同价款 合同对手方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号 时间 (万元) 2018 1 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 1 年7 三相智能表 4,140.02 远程-开关外置)采购合同 月 2018 专变采集终端 III 型(无线公网 4G) 通信单元、 2 年 12 2,953.97 国网河北省 采购合同 采集终端 月 电力有限公 2019 司 1 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 3 年6 三相智能表 1,903.99 远程-开关外置)采购合同 月 2019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10kV 及以 4 年6 通信单元 1,636.23 下输变电工程设备类) 月 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签订 合同价款 合同对手方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号 时间 (万元) 国网重庆公司 2018 年营销类物资 2018 国网重庆市 协议库存招标采购 2 级单相费控智 5 年 11 电力公司物 单相智能表 9,762.68 能电能表(模块-远程-开关外置- 月 资分公司 电池可换)采购合同 2019 国网四川省 物资部 2019 年度总部协议库存招 单相智能 6 年6 电力公司物 标 2 级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 表、现场作 6,914.89 月 资分公司 -CPU 卡-开关内置)采购合同 业终端 2019 2 级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 7 年6 国网辽宁省 远程-开关内置-电池可换)采购合 单相智能表 3,651.03 月 电力有限公 同 2019 司物资分公 集中器 I 型(无线公网 4G/HPLC) 集中器、通 8 年6 司 2,894.08 采购合同 信单元 月 2018 三相智能 1 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 9 年 12 表、通信单 5,113.05 国网山东省 远程-开关外置)采购合同 月 元 电力公司物 2018 资公司 10 年 12 0.5S 级三相智能电能表采购合同 三相智能表 646.39 月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与浙江天台永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台 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天台永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发行人的智 能仪表及信息采集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天台县西工业园区 037-02-1 地块,工程内容为综合楼、厂房工程,总建筑面积为 49,117.16 平方 米,合同价暂定为 7,000 万元。 3. 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2019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 了编号为 CD81072019880017 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发行人向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合计金额 为 5,192.00 万元,票据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并由发行人为上述票据提 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合同都是在正常经营中发 生的,发行人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以及其他正常经营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 的,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律风险与法律障碍。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为发行人的情 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形,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中披露的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事项,也不存在其他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口径下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033,705.50 元,其他应收 款账面余额为 3,090,934.56 元。 其他应收款中较大额款项为发行人应收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保 证金 500,000.00 元,应收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保证金 400,000.00 元,应收内 蒙古蒙能招标有限公司保证金 369,610.00 元,应收广西兴桂源招标有限公司保 证 金 320,000.00 元 , 应 收 西 昌 市 航 通 供 排 水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金 308,430.20 元。 其他应付款余额中无较大额款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 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新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 的制定与最近三年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 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 备案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修改 内容也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与发行人《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系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特别表决权股份、优先股发行的条 款后制定的,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该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 1 次、监事会会议 1 次。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后确认,发行人上述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签署的决议与会议记录真实、有效。 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未对董事会作出授权事项。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 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 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19〕8702 号《关于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天健审〔2019〕8702 号《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 近三年及一期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按 6%、9%、10%、11%、13%、16%、17%的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增值税 税率计缴,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 务 出口退税率为:13%、15%、16%、17%(注)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 房产税 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 1.2% 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1%、17%,2018 年 5 月-2019 年 3 月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0%、16%,2019 年 4-6 月适用增值税率为 9%、1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纳税主体名称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发行人 15% 15% 15% 15% 凯石机电 20% 20% 20% 2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 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第一条之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凯石机电 2019 年 1-6 月享受所得税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 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 重大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 发行人及凯石机电享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获得 序 时间 补贴 补助项目 金额(元) 批准机关 依据文件 号 企业 2019 天税通〔2018〕8983 号《税务 万胜 土地使用税 143,043.78 国家税务总局 1 年1 事项通知书(减免税核准通 智能 返还 天台县税务局 月 知)》 万胜 2019 天政办函〔2019〕10 号《关于 智能、 企业社保费 1,272,311.93 天台县人民政 2 年3 天台县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 凯石 返还补助 府办公室 月 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机电 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获得 序 时间 补贴 补助项目 金额(元) 批准机关 依据文件 号 企业 2019 天科协〔2019〕6 号《关于下拨 万胜 市级院士工 300,000.00 天台县科学技 3 年4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 智能 作站经费 术协会 月 经费的通知》 2019 软件产品即 万胜 6,896,458.54 财政部、国家 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 4 年 1-6 征即退增值 智能 税务总局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月 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凯石机电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政府奖励等均取得 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 2019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税收违法情况审 核证明》,发行人及凯石机电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金税三期 系统中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记录,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 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健审〔2019〕869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凯 石机电最近三年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经营 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排污许可证、生产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 时”验收程序的情况。 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凯 石机电自201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发 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 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变化。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取得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符合 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未 发生变化。 根据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凯石机 电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在该局数据库及存档资料中查无被处罚记录,未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 三年及一期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 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凯石机电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邬永强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 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相关内容作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根据《新股发行 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要求,就强化诚信义务作出相关承诺, 并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均系相关责任主体自愿签署,意思表示 真实、内容合法合规,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有利于保护发行 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处收到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 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开立的银 行承兑汇票合计 300 万元,票据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因该等票据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如期兑付,故发行人出于 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汇票涉及金额较小,并且发行人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上市尚需经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杨 钊 吕兴伟 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