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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胜智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300882          证券简称:万胜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2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兴业东三街 15 号公司

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永强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8,00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40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为 112,9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204%;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5,063,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为 6,681,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为 1,617,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7%;通过网络投

票 表 决 的 中小 股 东 和股 东 代 理人 共 21 人,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公 司 股 份数 为

5,06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9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6,657,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3%;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钊、周正杰

    2.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

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
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