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徐继平先生、丁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聘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徐继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丁伟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以下无正文)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于平: 张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