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作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 在审阅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后,我们认为: 1、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 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 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2020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翟高华 俞琴 刘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