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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2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扬州
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州海荣
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二)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具体情况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内
部审计、货币资金管理控制、采购管理控制、对外担保控制、财务报告、对外投
资管理控制、募集资金控制、关联交易控制、信息披露管理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
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
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和定性标
准:
    (1)定量标准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的 1%≤ 错
                    错报金额<营业收                         营业收入的 1.5%≤错
营业收入指标                           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入的 1%                                  报金额
                                       1.5%
                                       资产总额的 0.5%≤错
                    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的 1%≤错报
资产总额指标                           报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                          金额
                                       的 1%
                                       净资产总额的 1.5%
                    错报金额<净资产                         净资产总额的 2%≤错
净资产指标                             ≤错报金额<净资产
                    总额的 1.5%                              报金额
                                       总额的 2%
                                       利润总额的 5%≤
                    错报金额<利润总                         利润总额的 10%≤错报
利润总额指标                           错报金额<利润总
                    额的 5%                                  金额
                                       额的 10%
    (2)定性标准
  缺陷类别                                 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
               响;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
重大缺陷       间后,未得到整改;
               3、发现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
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非财务报告缺
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

                                       2
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和定性标准:
    (1)定量标准
    类别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 500 万以上
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大于 300 万元小于 500 万元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小于或等于 300 万元以下

    (2)定性标准

  缺陷类别                                定性标准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或省级以上政府
              部门处罚;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重大缺陷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重要缺陷      3、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对公司造成重要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
              2、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一般缺陷      3、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5、不属于重大、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报表数据。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0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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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四、华创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相关资料审阅、现场检查、沟通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海昌新材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现场走访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沟通交流。
     五、华创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昌新材已建立了较为完善、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较有效的实施,公司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真实、客观。保荐机构对《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丹                 岑东培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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