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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8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0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定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2:00

2. 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 90 号公
司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光荣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296,71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51.6209%。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2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296,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296,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296,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

    (3)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周光荣、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广华
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
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周光荣、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广华
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90,5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04%;2,5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 次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人 所 持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0.8426%;3,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0,5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04%;2,5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6%;

3,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1,296,71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股反对, 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6,712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陆彤彤、杨华君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