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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28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7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

用于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183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发

行价格为18.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400,000元,扣除发行

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5,398,332.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344,001,667.2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审验,并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中兴

财光华审验字(2020)102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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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良好的银行与企业合作关系、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 与华夏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此次新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拟存放金额如下:

序                                                      拟存放金额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元)

                              1、年产4,000吨高等级粉
     华夏银行股
                  103670000 末零部件建设项目
1    份有限公司                                         143,000,000
                  01029436    2、粉末冶金新材料应用研
      扬州分行
                              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华创证券简称为“丙

方”,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0367000001029436,截止 2021 年 5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 4,000 吨高等级粉末冶金零部件项目、粉末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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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材料应用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丹、岑东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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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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