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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08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5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定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1 年 11月 5 日(星期五)下午2:00

    2、 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

7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光荣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914,31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000,000股的 51.259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2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1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1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

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77,907,3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7,0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 次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人 所 持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0.00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1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32%;7,0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16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77,907,3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7,0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 次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人 所 持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0.00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1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32%;7,0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16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陆彤彤 杨华君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