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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20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4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

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183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发

行价格为18.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400,000元,扣除发行

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5,398,332.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344,001,667.2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审验,并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中兴

财光华审验字(2020)102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了维护良好的银行与企业合作关系、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

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

司、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 与招商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此次新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年产4,000吨高等级粉末零部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4903211210 建设项目
 1
            扬州邗江支行           903      2、粉末冶金新材料应用研发中心技
                                            术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华创证券简称为“丙

方”,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514903211210903,截止 2022 年 6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4,000 吨高等级粉末冶金零部件项目、粉末冶金

新材料应用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2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丹、岑东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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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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