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6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
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
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通过对公司续聘的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
审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
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
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二、 《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项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新
建粉末冶金制品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对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新建粉末冶金制品项目,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新建粉末
冶金制品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 平: 张一军:
202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