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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4-21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助用于本次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