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4-21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助用于本次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