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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事项。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对本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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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激励对象周光荣先生
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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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
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并同意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的独立意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外部环境变化,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
上,设置了以年度营业收入值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
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
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考虑了当前外部环境、经营状况及未来
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能进一步激励员工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
有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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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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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申小平:                   朱祥斌: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