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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08-2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十六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7-7-1-3-3-1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证 2019 第 00067-5 号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业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业香料”或“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吴波、常爱民、
荣慈竹律师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经办律师参与华业香料本次股票发
行、上市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补充反馈意见(以下简称“《补充反馈意见》”),本所
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要求,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补充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复,
发表法律意见。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天律证 2019 第 00067-1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天律证 2019 第
00067-2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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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天律
证 2019 第 00067-3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及天律证 2019 第 00067-4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
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声明的事项。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7-1-3-3-3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反馈意见》问题 1:

       请发行人说明集体企业设立背景,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期内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请进一步说明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设立背景、简要股权沿革,主营业务和产品变动情况,
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关系,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报告期内财务资料;

    2、查阅报告期内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的资金流水,核查与发行人
主要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或交易情况;查阅中国农业银行潜山源潭支行出具的说
明文件;

    3、查阅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出具的承诺
函;

    4、走访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主管部门并获取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文件;

    5、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核查是否存在相关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
费用等情形;

       6、查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信息;

       7、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一)说明集体企业设立背景,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
内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1、说明集体企业设立背景,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文亮担任两家集体企业厂长,分
别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


                                 7-7-1-3-3-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文亮出具的说明,因原材料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足,潜山当地的纺
    织类企业与制刷类企业较多,相关生产技术较为成熟,为增加农民收入,2000
    年 5 月及 6 月,潜山槎水镇良冲村八一组以其集体财产出资分别设立了安徽省
    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分别经营各类纺织配件和卫生
    清扫工具(刷类)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核查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及其他网
    络公开信息,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存续期间不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期内经营状况

         经核查,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报告期经营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报告期主营业务              报告期主要产品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                                      纺纱用胶辊胶圈、罗拉轴
                                  各类纺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
             织器材厂                                                承、并条芯轴等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        报告期内无任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无主要产品

         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632.59                    3,418.31
                   净利润                     54.58                       -57.00

         3、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的资金流水,报告期内,安
    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与发行人供应商发生的资金往来或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和发行人    收到      支付
  年度                       对方户名                                                   款项内容
                                                        关系      金额      金额
                安徽省潜山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费用供应商       -      12.20         运输费
2016 年度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费用供应商       -       6.22       住宿餐饮费
2017 年度       安徽省潜山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费用供应商     9.41       -       顺通代开油费发票



                                            7-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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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度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费用供应商   -   2.85     住宿餐饮费
2019 年 1-6 月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费用供应商   -   2.03     住宿餐饮费

           上述资金往来或交易系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正常生产经营发生。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报告期内除上述列示的资金
      往来或交易未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发生其他交易,报告期不存在代发行人
      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
      形。

           经核查,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报告期内无任何经营活动,报告期无任何存
      续的银行账户。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报告期内未与发行人
      的客户、供应商发生交易,报告期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
      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通过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确认,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的关
      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
      经济资源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
      八一厂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设立背景、简要股权沿革,
      主营业务和产品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关系,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
      据

             1、设立背景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文亮除发行人外,还控制安徽华
      业纺织有限公司和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两家企业。

           根据华文亮出具的说明,为拓展业务发展领域,华文亮结合自身纺织行业
      经营的相关经验以及潜山当地的原材料及劳动力资源优势,于 2007 年 7 月与徐
      基平出资设立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各类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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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开拓市场需要,解决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所处地域交通不便(位
       于山区)对其经营产生的影响,2011 年 3 月华文亮与储正前等其他 6 名该厂的
       中层管理人员共同出资,于潜山经济开发区设立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2、简要股权沿革

           (1)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7 月,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华文亮             510                        510             51            货币
  2        徐基平             490                        490             49            货币
         合 计               1,000                   1,000              100             -

           2008 年 3 月,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 2,000 万元,由华文
       亮和徐基平按照原出资比例通过货币方式出资,本次增资后,该公司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华文亮            1,020                   1,020               51            货币
  2        徐基平             980                        980             49            货币
         合计                2,000                   2,000              1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
       化,股东控制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2)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华文亮           1,200.00                1,200.00            60.00          货币
 2          储正前            150.00                     150.00           7.50          货币
 3          王七零            150.00                     150.00           7.50          货币
 4          储义平            150.00                     150.00           7.50          货币


                                           7-7-1-3-3-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5        储建平              150.00                 150.00                 7.50              货币
6        储正茂              100.00                 100.00                 5.00              货币
7        王少君              100.00                 100.00                 5.00              货币
       合计              2,000.00                2,000.00                2,000.00             -

        自该公司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均
    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和产品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关系

        经核查,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设立之初的主营业务为各类纺织品的生产
    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各类纺织品。2010 年 4 月,华业纺织以其经营性资产经评
    估作价出资,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安徽华茂纺织(潜山)
    有限公司,此后除对外投资外,无其他经营活动,无主要产品。

        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经营,无主要产品。

        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不同行业和领域,不构
    成相竞争的业务范畴,上述企业的主要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不同类别产
    品,不具有竞争性和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和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
    限公司与发行人业务之间不存在关系。

        4、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1)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总资产        7,857.91         7,637.99               8,567.84             8,444.17
       净资产         869.39           874.97                 106.87              358.47
      营业收入           -                -                     -                    -
       净利润          -5.58           768.11                -251.60              -138.35

        2018 年度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净利润来自公司当年投资收益,具体包
    括:1、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 万元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收益
    760 万元:2018 年 5 月,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安徽潜山农村商

                                      7-7-1-3-3-8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股权(对应 700 万元)转让给潜山县城市建设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 760 万元;2、确认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分红款 42 万元;3、确认安徽华茂纺织(潜山)有限公司分红款 30 万元。

    (2)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总资产        1,835.06       1,838.79       1,853.72       1,868.64
   净资产        1,835.06       1,838.79       1,853.72       1,868.64
  营业收入           -               -             -              -
   净利润          -3.73          -14.93        -14.93         -46.8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上述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无异常。

二、《补充反馈意见》问题 2:

    请发行人说明关于范一义技术来源的背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是否涉及
权属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具体说明范一义的学术背景和职业经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范一义填写的董监高调查表,核查其学历及过往工作经历情况;

    2、访谈范一义并获取其出具的承诺函;

    3、获取安庆市精诚化工研究所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

    4、获取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5、走访潜山市人民法院、安庆仲裁委员会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一)关于范一义技术来源的背景

    经核查,范一义于 2001 年开始,凭借个人能力和条件进行丙位内酯合成技
术的研究。由于当时国内相关产品的研发技术尚不成熟,加上范一义个人的研
究条件有限,形成了基础性的研究资料,尚未形成实质性研发成果。

                                7-7-1-3-3-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2 年,华文亮和徐基平因看中范一义长期从事化工行业的背景,邀请其
参与设立发行人,经范一义、华文亮、徐基平协商确认,由范一义以前述丙位
内酯相关基础性研究资料入股,并由范一义负责发行人的内酯系列产品的研发
工作。

       安徽华业香料有限公司设立后,范一义在前述丙位内酯相关基础性研究资
料的基础上,优化了技术路径和工艺流程,实现了工业化生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范一义技术来源的背景真实。

       (二)是否涉及职务成果,是否涉及权属纠纷

       经核查,范一义曾先后入职安庆市合成洗涤剂厂和安庆市精诚化工研究所。
安庆市合成洗涤剂厂主要经营洗涤剂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安庆市
精诚化工研究所主要经营日化香精产品,为发行人的下游行业,该单位自 1997
年起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并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12 年 12 月 20 日被吊销
营业执照。

    根据安庆市精诚化工研究所 2002 年 4 月出具的说明,范一义拟投入安徽华
业香料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仅系其个人研究成果,与该单位的主营业务和主要
产品无关,并非履行单位职务所形成。其与该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知识
产权、专有技术等权属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安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2 年 3 月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庆市精诚化工研究
所注销的批复》,安庆市精诚化工研究所系经该局批准成立,该局同意安庆市精
诚化工研究所办理注销,该局知悉范一义携其自行研究的丙位内酯系列产品生
产技术初步成果参与设立安徽华业香料有限公司的行为。

    根据范一义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发行人以其本人为发明人申请或注册的专
利等知识产权不属于其入职发行人前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该等技术来源合
法,未侵犯任何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就该等知识产权主张
任何权利,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关于该等知识产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
纷。




                                 7-7-1-3-3-10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走访潜山市人民法院、安庆仲裁委员会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范一义投
入华业有限的技术未涉任何诉讼、仲裁或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范一义投入发行人的技术不涉及职务成果,不
涉及权属纠纷。

       (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经核查,范一义在之前的研究资料基础上,优化了技术路径和工艺流程,
实现了工业化生产的目标,形成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核心技术,范一义投入发
行人的基础研究资料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范一义的学术背景和职业经历

    经核查,范一义于 1981 年就读于安庆师范学院化学系,1985 年大学本科
毕业。范一义为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一直从事合成香料和精细
化工研究开发工作。主持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2 项,国
家科技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 1 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 项。其主持的
多项研发成果先后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二等奖、安徽省科技进步三等
奖等奖项。

    本科毕业后,范一义分配至安庆市合成洗涤剂厂工作,期间担任总调度室
主任、生产计划科科长、酶制剂车间主任、合成车间主任等职务。

    1993 年,范一义从安庆市合成洗涤剂厂离职,后工作于安庆市精诚化工研
究所并担任负责人(2010 年 12 月后不再担任负责人)。该单位 1994 年成立,
自 1997 年起该单位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并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12 年 12
月 20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2 年范一义与华文亮、徐基平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并担任总工程师至
今。

三、《补充反馈意见》问题 4:

       关于生产经营资质:(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资质情况,相关
资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规经营;(2)请发行人说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


                                 7-7-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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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监管措施;(3)请发行人按照应用用途划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构成情
       况,并结合用途说明与生产经营资质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
       人生产经营资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

            2、走访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潜山市商务局和安庆海关并获取其出具的
       合规证明或访谈材料;

            3、核查发行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4、核查发行人产品的应用用途,获取发行人客户明细表,了解各类客户对
       于发行人经营资质的要求。

            (一)报告期生产经营资质情况,相关资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证件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备案号码    授予方/认定方/备案方   有效期/取得日期/注册日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1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20134082400010                               有效期至 2021.8.22
                                                       理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2                            01174551              安庆市商务局         发证日期 2012.1.6
           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3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      3408960147                  安庆海关           有效期为长期
           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
 4                           3402600419                                  备案日期 2018.1.10
         检企业备案表                            入境检验检疫局
                                                       ECHA             注册日期 2013.5.17/
 5      欧盟 REACH 注册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2018.3.31/2018.5.16
         Kosher 认证                             Ortbodox Union
 6                                -                                     首次发证 2015.11.30
       (犹太洁食认证)                        (犹太洁食认证机构)




                                          7-7-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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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从事食用香料的生产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从事原材料进口及
产品出口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和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根据欧盟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针对化学品
监管实施的 REACH 监管体系要求,化学品必须通过 REACH 注册才可以进入欧盟
市场。此外,只有通过 Kosher 认证的产品才能应用于犹太食品(根据犹太教的
膳食法令生产的食品)。

       2、报告期内相关资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全部业务资质。

    根据对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走访及其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
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食品生产、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超越许可范围生产产品的行为,报告期内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部门行政处罚。根据对潜山市商务局、安庆海关
的走访及其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该部门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经营。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经核查,我国对食品用香料香精实施生产许可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对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并对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质量实施监
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审查合格
后,派出专业审查员到企业现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企业生产
厂房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能力、检测设备和检验能力、仓库及其贮存要
求等硬件、以及生产环境及其周边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和要求、建立
健全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软件进行实地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发证。

    每年,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突击检查、
不预先告知飞行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地方年度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
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以生产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

                                7-7-1-3-3-13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度执行情况、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合法合规情况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从产
           品抽样监督检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人员卫生健康及其培训、生产设备的保障和维修维护保养、建立和保存生产过
           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防止人流和物流的交叉污染、原辅材料鉴别索证及
           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包装和标签标示及可追溯体系、产品检验设备定期校验及
           检验记录、产品留样制度执行情况、食品添加剂储存保管和出入库、食品等保
           障食品安全质量的关键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应用用途划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构成情况,并说明不同应
           用用途对经营资质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产品应用用途如下:


                                                           食用香精                 食品饮料行业


                                        香                 日用香精                  日化行业
               发行人产品
                                        精                 烟用香精                  烟草行业


                                                           饲料香精                  饲料行业


               因公司大部分客户为生产多种香精产品(包含食用香精、日用香精、烟用
           香精、饲料香精)的生产商,或经营多种香料产品的贸易商,只有少量产品直
           接销售给食品或添加剂厂商(自产食用香精)、日化厂商(自产日用香精)、饲
           料调味剂生产商(自产饲料香精);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全部按照应
           用用途进行划分,故根据现有统计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 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食用香精、
日用香精、
              9,724.35       87.95      22,694.01       88.79      19,159.46    88.79      17,147.25       89.46
烟用香精、
饲料香精
饲料香精       781.10        7.06       2,270.76        8.88       2,233.32     10.35       1,928.62       10.06



                                                    7-7-1-3-3-1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日用香精        533.50      4.82     575.30         2.25        183.25      0.85        90.26        0.47
食用香精        18.36       0.17      19.29         0.08         1.79       0.01         0.56         -
  合 计       11,057.30    100.00   25,559.36      100.00      21,577.82   100.00     19,166.69     100.00

               注: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全部按照应用用途进行划分,故将直接销售给专门生产

           食用香精、日用香精、饲料香精的客户的金额分别列出,其余收入合并列示在第一行中。

               国内的食用香精、饲料香精生产商及贸易商在购买产品时,需要香料生产
           商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日用香精、烟用香料生产商,以及国外客户购买产品
           则不需要。

               由于国外市场中犹太食品占有较高的市场比例,因此国外客户需要香料生
           产商提供 Kosher 认证证书,否则该香料的应用范围将受到较大限制。

               由于欧盟市场要求香料产品经过欧盟的 REACH 注册,因此欧盟的客户需要
           香料生产商提供产品的 REACH 注册证。

               公司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组织生产,所有产品均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和各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所有产品均
           达到食用级香料的标准,能够满足各类香精的生产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全部相关资质、
           许可或认证,上述资质证件均处于有效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违规经营;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
           认证所需的条件,相关资质的续期不存在可预见的实质障碍,不会影响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

               (本页以下无正文)




                                                7-7-1-3-3-15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九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吴    波




                                                常爱民




                                                荣慈竹




                              7-7-1-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