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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08-2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十六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7-7-1-3-2-1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发行人、华业香料、公司   指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
                              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业板上市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天
                                            律证 2019 第 00067-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天
                                            律证 2019 第 00067-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天律证 2019 第 00067-3 号)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
    《招股说明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大华审字[2019]0010461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申报财务
                              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
                              字[2019]005312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
     相关专项报告        指
                              报告》(大华核字[2019]005313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大华核字[2019]005314 号)、《非经常性损益
                                    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5315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中
     《反馈意见》        指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0772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
     《公司章程》        指
                              效的《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
       大华会计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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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众润投资         指     潜山众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国元创投         指         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东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人
       金通安益         指
                                                   股东
       合肥华业         指      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同一行政区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潜山县
                             设立县级潜山市的通知》(皖政秘[2018]153 号)等相关
    潜山县、潜山市      指   文件,2018 年 8 月 28 日起,潜山县撤县改市,各级机构
                             整体更名为潜山市工作机构,原核发的证照在有效期内
                             或规定年检时间前继续有效
   建设银行潜山支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兴业银行安庆分行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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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证 2019 第 00067-4 号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业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专项法律
顾问,并指派吴波、常爱民、荣慈竹律师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经办律
师参与华业香料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于 2019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 年 8 月 28 日,
大华会计就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情
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相关专项报告,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有
关规定及发行人要求,对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
下简称“加审期间”)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所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事宜,以及对《反馈意见》所涉及有关问题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
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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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首发创业板
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
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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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加审期间补充披露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及《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系依法设
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对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重新进
行了审查。

    经核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条件:

    (一)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及 2019 年 1-6 月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1,993,663.07 元 、 56,216,160.30 元 及 20,489,166.76 元 , 累 计 为
108,698,990.13 元。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
少于 1,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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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27,199,957.83 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之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为经营香料业务,主要从事内酯系列合成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情请参阅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七、发行人的业
务”和“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符合《首
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19]005314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八)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九)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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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十)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
情形。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十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均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仍具备充分的独
立性,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
起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仍具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非自然人
股东众润投资、国元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金通安益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金通安益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登记、备案状态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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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
本及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可能导致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针
对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新增变化情况如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业务的
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192,962,529.09 元、217,793,807.66 元、258,092,322.29
元 及 111,717,130.52 元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191,666,894.91 元 、
215,778,191.47 元、255,593,604.74 元及 110,573,026.68 元,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突出。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参股公司安徽
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
发生变化情况如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其他关
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份比例(%)

 1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0               35

 2           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0                9

 3            桐城市华猫塑料有限公司                      450                9


                                       7-7-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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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行人                            450                  9

 5          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450                  9

 6                潜山万达门窗有限公司                    450                  9

 7           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400                  8

 8                詹荣保等 17 名自然人                    600                  12

                      合计                               5,000                100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
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住宿、餐饮             110,843.06


      (2)2019 年 1-6 月,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共计 1,369,560.15
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①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为合肥华业在兴业银行安庆分行 5,8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详情请
参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接受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19 年 6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担保债务起   担保债务到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月 30 日担保是
                                日担保债务金额           始日       期日
                                                                               否履行完毕


                                         7-7-1-3-2-10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文亮、徐基平、
范一义、肖小琴、   发行人      24,844,486.18         2019.3.5   2020.3.4         否
  汪梦月、金春
华文亮、徐基平、
                 合肥华业      58,000,000.00         2017.5.5   2023.5.5         否
肖小琴、汪梦月
    合 计            -         82,844,486.18            -          -             -

      注 1:华文亮、徐基平、范一义、肖小琴、汪梦月、金春分别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签

  订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4 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外币贷款、信用证以及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详情

  请参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的人民币借款金额为 1,500.00 万元,在建设银行潜

  山支行的贸易融资借款金额为 984.45 万元。

      注 2:华文亮、徐基平、肖小琴、汪梦月分别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11,00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合肥华业在该行自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期间所发生的的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担保(详情请参阅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合肥华

  业在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的人民币借款金额为 5,8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公平、
  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独
  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相关主体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出具
  的承诺继续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相关主体就避
  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继续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生变化情况如下外,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7-7-1-3-2-11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房产

             1、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权属证书的 1 项房
         产新增抵押,具体情况及补充注释如下:

                             权利                                    房屋建筑                    他项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发证日期
                             性质                                    面积(㎡)                  权利
                                       梅城镇舒州大道
             皖(2018)潜
                                      42 号 23 幢、24 幢、
     5       山市不动产权    自建房                        其他       808.68       2018.12.28    抵押
                                       32 幢、33 幢、34
             第 0013324 号
                                           幢共 5 户
             注 3: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Z 建

         潜公抵[2019]0801 号),以其所有的第 5 项不动产权证所对应的房产承担最高限额 100 万

         元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登记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9 日。(详情请参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

         部分之“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情况

             经核查,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与王俊、窦艳签订《物业正式租赁合
         同》之补充协议,就双方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签订的《物业正式租赁合同》所
         约定的租金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调整至 11,300 元/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增已取得权
         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宗,新增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 35,773.00 平方米,
         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                             土地面积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发证日期
                                      性质                               (㎡)                     权利
                      皖(2019)肥            合肥循环经
                                                              工业
 1         合肥华业   东县不动产权    出让    济示范园乳               7,668.00      2019.6.26       -
                                                              用地
                      第 0114583 号             泉路北侧
                      皖(2019)肥            合肥循环经
                                                              工业
 2         合肥华业   东县不动产权    出让    济示范园清               28,105.00     2019.6.26       -
                                                              用地
                      第 0114584 号             泉路南侧




                                             7-7-1-3-2-12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增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实
       用新型专利 3 项,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有效期
                                                                                          方式
                  一种反应精馏合成丙位癸内                                                自行
 1       发行人                               ZL201821260163.3    2018.8.6     10 年
                    酯合成香料的生产装置                                                  申请
                  一种反应精馏合成 γ-十一                                                自行
 2       发行人                               ZL201821260166.7    2018.8.6     10 年
                  内酯合成香料的生产装置                                                  申请
                  一种反应精馏合成椰子醛合                                                自行
 3       发行人                               ZL201821260216.1    2018.8.6     10 年
                      成香料的生产装置                                                    申请
          注:上述新增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均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员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一种 4-甲基-5-戊基-二氢-2(3H)-呋喃酮的合成方法”发明专利
       (专利号:ZL201310284268.8)及“以负载型固体酸催化剂合成丙酸三环癸烯
       酯香料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358051.1)质押已解除。目前除
       1 项发明专利因发行人正常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外,其余专利未设置
       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已
       签署待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1)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 万美元或
       50 万元人民币,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①2019 年 7 月,发行人与 LEHE UNISTAR INDUSTRY & TRADE CO.LTD.签订
       《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HY-YC-25,采购品种为正庚醇,合
       同金额为 166,32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7-7-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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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2019 年 7 月,发行人与常州能源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
同》,合同号为 20190703,采购品种为有机热载体卧式、燃天然气加热炉,合
同金额为 92.80 万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合肥华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0
万元,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①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合肥华业
分别与江苏广信东腾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徽
机械有限公司和斯派莎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
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②合肥华业新增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A.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6 月,合肥华业分别与唐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十三份,合同号分别为 TG20180921、TG201820141018、
HYHF20181107 、 HYHF20181108 、 TG201811161028 、 TG201811171016 、
HYHF20190111069、TG2019030821016、TG2019040921019、TG2019042821066、
TG201951120056、TG201952020616、TG201961620518,采购产品为闸阀、球阀、
截止阀等阀门类产品,合同金额总计 1,656,731 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
同约定为准。

    B.2019 年 7 月,合肥华业与安庆永祥玻璃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无组
织废气收集处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号为 HYHF20190522,采购产品为废气收
集与处理设备,合同金额为 155.50 万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销售合同

    (1)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国内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①2018 年 12 月及 2019 年 9 月,发行人分别与乐达(广州)香味剂有限公
司(LUCTA,S.A.全资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五份,合同号分别为 24113、
24114、25677、25679 和 27507,销售品种为丙位辛内酯、丁位癸内酯、丁位十



                               7-7-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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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酯和丙位庚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702,290 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
约定为准。

    ②2019 年 4 月及 8 月,发行人分别与广州市名花香料有限公司签订《订购
单》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2019042910 和 2019080908,销售品种分别为 δ-癸内
酯、δ-十二内酯和 γ-壬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236.50 万元,具体数量、履行
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③2019 年 4 月,发行人与沪万励香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合同号为 181226003-0422,销售品种为 γ-壬内酯,合同金额为 13.30
万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019 年 5 月及 9 月,发行人分别与励加香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购销
合同》两份,合同号分别为 190530001 和 190918002,销售品种为丙位癸内酯
和丙位十一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81.12 万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
为准。

    (2)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国际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 万美
元,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①2019 年 8 月至 9 月,发行人分别与 Procter & Gamble 签订《购货订单
(Purchase Order)》六份,订单号分别为 4513579153、4513658544、4513658545、
4513682147、4513682156 和 4513682157,销售品种为桃醛、椰子醛和丙位癸内
酯,合同金额总计 241,96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②2019 年 9 月,发行人分别与 FIRMENICH & CIA.LTDA.签订《购货订单
(Purchase Order)》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0758028 和 4500759936,销售品
种为桃醛和丙位辛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13,378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
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8 月至 9 月,发行人分别与 PT FIRMENICH INDONESIA 签订《购货
订单(Purchase Order)》六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0750972、4500752927、
4500755471、4500755739、4500755748 和 4500756745,销售品种为桃醛、椰子




                                7-7-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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醛、丙位癸内酯和丙位辛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91,46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
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9 月,发行人与 FIRMENICH ASIA PRIVATE LTD.签订《购货订单
(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4500755440,销售品种为桃醛和椰子醛,合同
金额为 138,3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9 月,发行人与 FIRMENICH AROMATICS(INDIA)PVT.LTD.签订《购货
订单(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4500758361,销售品种为丙位辛内酯,合
同金额为 2,26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9 月,发行人与 FIRMENICH S.A.I.C.Y F.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4500759178,销售品种为桃醛,合同金额为 6,520 美元,
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9 月,发行人与 FIRMENICH SA 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
订单号为 4500759680,销售品种为椰子醛,合同金额为 6,520 美元,具体数量、
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③2019 年 8 月至 9 月,发行人分别与 INTERNATIONAL FLAVORS AND
FRAGRANCES(MEXICO) S DE RL DE CV.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三
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3391987、4503402434 和 4503417890,销售品种为椰子
醛,合同金额总计 23,4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7 月及 8 月,发行人分别与 International Flavors & Fragrances
(Greater Asia) Pte Ltd.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两份,订单号
分别为 4503385191 和 4503402678,销售品种为桃醛和椰子醛,合同金额总计
108,93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8 月及 9 月,发行人分别与 IFF Essências E Fragrancias Ltda
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3393102 和
4503413795,销售品种为椰子醛,合同金额总计 68,64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
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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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至 8 月,发行人分别与 INTERNATIONAL FLAVORS & FRAGRANCES,
INC.(IFF Inc.)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三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3366731、4503381406 和 4503406356,销售品种为桃醛和椰子醛,合同金额
总计 274,72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19 年 9 月,发行人与 International Flavours and Fragrances,India
Private Limited 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4503416691,
销售品种为椰子醛,合同金额为 3,06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
为准。

    ④2019 年 6 月,发行人分别与 LUCTA,S.A.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四份,订单号分别为 75389、75390、75391 和 75392,销售品种为桃
醛、椰子醛和丙位癸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127,0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
以订单内容为准。

    注:按照香料行业惯例,客户一般于每次发货前数日与供应商签订订单;由于同

一客户下单频繁,故可能同时存在数个订单正在履行的情况。


    3、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担保合同

    (1)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①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与
建设银行潜山支行所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2019]0301
号)具体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②发行人新增借款合同如下:

    A.2019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建潜公[2019]0302 号),借款金额为 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借款利率为 LPR 利率(合同生效前一工作日
建设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70.25 基点(一基点=0.01%,精确至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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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B.2019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
同》(建潜额度[2019]02 号),双方约定:在约定的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内的任
一时点,只要发行人占用或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贸易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贸
易融资额度,发行人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连续申请贸易融资,不受次数的限制。
该行同意向发行人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900 万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间为 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 月 28 日,计息方式按
合同项下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确定。

    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①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分
别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Z 建潜公抵[2018]0101
号)、(Z 建潜公抵[2019]0301 号)、《专利权质押合同》(ZL 建潜公质[2019]0301
号)和《最高额保证合同》(Z 建潜公保[2019]0301-1 至 0301-6 号)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②发行人新增担保合同如下:

    2019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Z
建潜公抵[2019]0801 号),以发行人所拥有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
抵押物,为发行人在 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27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限
额为 100 万元的下列授信业务:人民币/外币贷款、开立信用证、进出口贸易融
资提供抵押担保。

    (2)合肥华业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①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合肥华业
分别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支行所签订的《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安 1701 授 012
贷 001-011)具体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
毕。

    ②合肥华业新增借款合同如下:

    A.2019 年 4 月 12 日,合肥华业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项目融资借款
合同》(安 1701 授 012 贷 012),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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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月 12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借款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叁个月期限档次)+4.8375%,借款用途为“年产 3000 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
香料建设项目”使用。

    B.2019 年 7 月 17 日,合肥华业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项目融资借款
合同》(安 1701 授 012 贷 013),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借款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叁个月期限档次)+4.8375%,借款用途为“年产 3000 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
香料建设项目”使用。

    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①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合肥华业
分别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安 1701 授 012B1、B2)、
发行人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安 1701 授 012A)和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文亮及其配偶肖小琴、主要股东徐基平及其配偶汪梦月分别
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安 1701 授 012A1-A4)具体
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②合肥华业新增担保合同如下:

    2019 年 7 月 12 日,合肥华业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安 1701 授 012B3),以合肥华业所拥有的新增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为抵押物,
为合肥华业在 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限额为
1,150 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4、在建工程合同

    合肥华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在建工程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0 万
元人民币,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1)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合肥华
业分别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消



                                 7-7-1-3-2-1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防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重大在建工程合同具体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签署日,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2)合肥华业新增重大在建工程合同如下:

    ①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合肥华业分别与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
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份及《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份,合同约定由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肥华业车间
连接道路及其排水、厂区大门和污水处理站管廊等工程,按照固定总价或固定
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承包范围以具体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
内容为准。

    ②2019 年 4 月及 5 月,合肥华业分别与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厂
区内各功能区室内消火栓系统及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和《防火涂料工程施
工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肥华业各功能区
室内消火栓系统及设备安装施工、二车间设备支架防火涂料施工等工程,合同
金额总计 50.20 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以施工清单、安装图纸等内容为准。

    ③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0 月,合肥华业分别与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
公司安庆分公司签订《储罐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四份,合同
约定由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承建合肥华业有 400m不锈钢储
罐、二车间室内外及原料罐区等设备、管道、管廊、管架制作安装工程及有机
热载体锅炉整体安装工程,按照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工程
承包范围以施工图纸等内容为准。

    5、技术服务合同

    (1)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服务合同情况如下:

    ①2019 年 4 月,发行人与北京工商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
由北京工商大学向发行人提供内酯类香料技术研究分析服务,合同金额为 60
万元,服务内容及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7-7-1-3-2-20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②2019 年 4 月,发行人与南开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南
开大学为发行人提供香料合成工艺研究开发服务,合同金额为 60 万元,服务内
容及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合肥华
业与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具体情况,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系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
不存在需要变更履行主体的情形,相应债权债务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重大合同及《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1,402,573.32 元,其他应付款 6,411,655.67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情况外,发行人无其他增资扩股
行为。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
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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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外,发行人章程未发生
变化。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
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一)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届次

 1                2019.9.12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届次

 1                2019.6.30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                2019.8.28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三)发行人新召开的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届次

 1                2019.6.30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                2019.8.28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其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行人监事朱海生简
历发生变化情况如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



                                 7-7-1-3-2-22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朱海生,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庐江县人民法院法官等。现任发行人监事,安徽金通安益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风控总监,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地
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服务收入          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和当期出口销售的免抵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和当期出口销售的免抵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和当期出口销售的免抵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或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1.2%或 12%

    注:发行人执行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肥华业执行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加审期间新增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外,《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发行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的 16%增值税税率
调整为 13%。

    2、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加审期间享有
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7-7-1-3-2-23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①发行人享有的财政补贴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拨款单位      到账时间                 文件依据
                                                              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命名全市基
                                    潜山市财政局
 1      党建补助         30,000                     2019.1    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示范点和创建先进
                                    国库支付中心
                                                              的单位的通知》(庆组字[2018]150 号
                                                              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庆市人社局、
                                                              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调整完善就业脱贫
       就业扶贫基地
 2                      9,458.70    潜山市财政局    2019.1    奖补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潜人社
           补贴
                                                              秘[2018]38 号);潜山市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2018 年第四
                                                              季度就业扶贫基地企业补助发放公示》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
       中小企业国际                 潜山市财政局
 3                      112,000                     2019.3    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市场开拓资金                 国库支付中心
                                                              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239 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 2017
                                    潜山市财政局
 4     外贸促进资金     282,200                     2019.3    年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
                                    国库支付中心
                                                                        政发[2017]8 号)
                                                              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庆市人社局、
                                                              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调整完善就业脱贫
       就业扶贫基地
 5                     22,181.40    潜山市财政局    2019.4    奖补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潜人社
           补贴
                                                              秘[2018]38 号);潜山市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2019 年第一
                                                              季度就业扶贫基地企业补助发放公示》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 2017
       质量品牌建设                 潜山市财政局
 6                       50,000                     2019.4    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
           资金                     国库支付中心
                                                                  通知》(宜政发[2017]13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8 年度安徽省
                                    安徽省财政厅
 7     科学技术奖励      50,000                     2019.4    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皖政[2019]25
                                    国库支付中心
                                                                              号)
                                                              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市支持
                                    潜山市财政局
 8     外贸扶持奖励     401,000                     2019.6    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潜政
                                    国库支付中心
                                                                        [2018]128 号)

           注:根据潜山市扶贫办相关政策,因发行人一名员工已不具备追补扶贫相关补助条件,
       故对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取得的就业扶贫基地补贴中的 1,962.08 元予以收回。


           ②全资子公司享有的财政补贴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拨款单位      到账时间                 文件依据

 1     污水管道建设     392,400     肥东县财政局    2019.4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合肥

                                           7-7-1-3-2-2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助款                国库支付中心            循环经济示范园一企一管改造工程实施
                                                              方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享有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审计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

    2019 年 9 月 3 日,安庆市潜山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华业香料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除受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
罚字[2016]03 号)予以处罚三万元罚款外,未曾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华业香料
的上述违法事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华业香料不存在其他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并受到处
罚的情形。”

    2019 年 9 月 17 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华业香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除受到潜山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
字[2016]03 号)予以处罚三万元罚款外,未曾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华业香料的
上述违法事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华业香料不存在其他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
情形。”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7-7-1-3-2-25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已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全体员工(含退休返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
务合同。

    发行人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员工的“五险一金”补缴风险,根据劳动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
罚,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影响发
行人的持续经营。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 1 起行政处罚,本所律师
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予以披露。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董事、总经理徐基平涉及 1 起仲
裁案件,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2019)沪贸仲裁字第 0168 号《裁决书》项下款项的
支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金通安益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金通安益作为原告以增资纠纷为案由,分别
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合计涉诉标的为
5,166 万元的 2 起民事诉讼。鉴于金通安益提起的诉讼不涉及其自身给付义务,

                               7-7-1-3-2-26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会增加金通安益的或有债务,不会影响其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也不会影
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尚需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创业
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7-1-3-2-2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情况,终止或撤回申请原因,本次申报材料是否与
前次申报存在重大差异,本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更。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未发生
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历史上债转股的具体情况,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国元创投、金益投资、众润投资在增资价格确定依据,国
元创投增资事项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相关规定。(2)说明范一义转让
股权又回购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入职时间、历任职务、
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情形。(3)补充披露实际控
制人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
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未发生
变化。

    (一)补充披露历史上债转股的具体情况,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
出资不实,国元创投、金益投资、众润投资在增资价格确定依据,国元创投增
资事项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相关规定。




                              7-7-1-3-2-28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披露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二)说明范一义转让股权又回购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
伙人的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
持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职务未发生变化,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
份额均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情形。

    (三)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披露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发生新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实际控制人曾担任集体企业厂长。请发行人说明相关集体企业的具体情
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目前存续情况,发行人
在资产、业务、产品、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与上述集体企业存在关联或承继
关系,若是,说明是否存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说明
发行人设立背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未发生
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相关集体企业的具体情况、目前存续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7-7-1-3-2-2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资产、业务、产品、技术等方面与相关集体企业不存在关联或承继关系;除
      华文亮外,发行人在人员上与相关集体企业不存在关联或承继关系。发行人不
      存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发行人可能存在环保方面违规情况。(1)请发行人分
      析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动情况是否匹
      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
      披露报告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是否在
      各环节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请具体说明
      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证书到期后延期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报告期内
      是否存在未通过证书审查的情形,评估此类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未发生
      变化。

             (一)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
      动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

             1、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动情况是否匹
      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产品的产能及
      产量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环保设施投资、设施附件及其他
环保投入                                        -           278.64      389.43       267.51
                     环境支出
(万元)
           设备运行费用(水电物料等)        169.39         283.42      264.12       128.26

            营业收入(万元)               11,171.71       25,809.23   21,779.38   19,296.25

       主要产品产能(吨/年)                3,820.00       3,820.00    3,520.00     3,100.00



                                            7-7-1-3-2-30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主要产品产量(吨/年)            1,808.62       3,926.95   3,423.81     2,927.16

   注:上表中主要产品指丙位内酯、丁位内酯系列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设施投资、设施附件及其他环境支出与发行人对
环保设施投入的实际情况相匹配。2016-2017 年度,发行人实施了包括有机废
气收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对环保设施技
术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环保投入增加显著;2018 年度,为进一步提升有机废气
处理效率,发行人持续投入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进和升级。通过持续的环保
设施相关投入,发行人从工艺源头对生产各个环节的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和全
面系统的收集,有效避免有机废气的逸散;有机废气的综合处理效率显著提升,
实现环保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因目前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已能够满足生产经
营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需要,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未进行环保设施投入。

    同时,发行人的环保设备运行费用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与发行人营业收
入、主要产品的产能及产量的变动趋势一致。2016 至 2019 年 1-6 月,发行人
单位产品污染物治理运行费用分别为 438.17 元/吨、771.42 元/吨、721.73 元/
吨及 936.57 元/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根据潜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庆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的污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报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日常检测结果,发行人的
废水、废气排放及噪声处理均能够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发行人环保设施的
处理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噪声处理需要。发行人生产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运输和处理,在第三方
机构未收集危险废物前,发行人建有危险废物存储设施能够满足防止固废物外
泄的风险,发行人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及收集前的存储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情况与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动
情况相匹配。

    2、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




                                 7-7-1-3-2-31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开网络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查询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商业贿赂行为,不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以及因贿赂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及受到工商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刑事
处罚的情况。

    根据公开网络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查询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不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以及因
贿赂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及受到工商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结果告知函》(潜山检预查[2018]449 号)确认,“华业香料、华文亮、徐基平、
范一义在查询期限从 2008 年 4 月 27 日到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未发现有行
贿犯罪记录。以上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2019 年 8 月 12 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
体情况,是否在各环节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
主要原材料采购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险化学
品品类主要包括:正丙醇(110)、丙酮(137)、丙烯酸(145)、丙烯酸甲酯(147)、
氮气(172)、二叔丁基过氧化物(573)、过氧化氢(903)、环己酮(952)、环
己烷(953)、环戊酮(968)、甲醇钠(1024)、硫酸(1302)、吗啉(1566)、硼
酸(1609)、氢气(1648)、氢氧化钠(1669)、石油醚(1965)、正戊醇(2165)、
正戊醛(2178)、盐酸(2507)、乙醇(2568)、乙醇钠(2570)、乙酸(2630)、
正丁醇(2761)、正庚醛(2781)、正己醛(2786)、正丁醛(2770)、磷酸(2790)
等。上述危险化学品中,除丙酮试剂、盐酸、硫酸等少部分化学品用于实验室




                                 7-7-1-3-2-32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研发及化验室检测使用外,其余均用于发行人生产。此外,发行人主要产品均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仓库
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就危险化学
品采购、储存管理以及运输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专门仓库分类储存各类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在
仓库内、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性能告知牌,设置报警设施、做好防泄漏措
施及配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储存时按照
“两双”(即双人收发、双人双锁)要求进行管理,并将易制毒化学品于专用仓
库内单独存放。发行人对仓库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并由安全环保部指派安全员
进行日常巡检。针对实验室及化验室使用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发行人在其存放
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隐患防范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发行人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危险化学
品的性质、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发行人还
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发行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均不属于
剧毒化学品类别。根据 2018 年 12 月安徽瑞祥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
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RX18-WP-146)的评价结果,发
行人整个厂区单元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发行人无需将其危险
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约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由供应
商负责,发行人不承担运输责任,因此无需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7-7-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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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安排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并对进出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

    (3)危险化学品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危险化学品交易仅涉及采购环节,发行人采购危险化学
品均与供应商签订了书面的采购合同,主要采购品种及数量具体如下:

  化学品名称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
                                   采购数量(吨)
    正丙醇              54.45             13.20       23.10            9.90
    丙烯酸             1,393.19          1,644.11    1,932.31         851.26
  丙烯酸甲酯            290.36            324.01      263.96          145.52
二叔丁基过氧化物        313.17            402.81      446.77          191.40
   过氧化氢             42.25             65.30       47.35            24.80
    环己酮                -                0.06        0.38              -
    环己烷                -                  -          -              1.05
    环戊酮              63.60             87.98       54.18            45.34
    甲醇钠               1.10                -         0.30            0.30
 硫酸(生产用)           -                9.91         -              5.67
      吗啉              12.00             10.00         -              4.00
      硼酸               0.45              0.30        0.70            0.60
   氢氧化钠             114.00            275.37      199.53          130.39
    石油醚               5.04             10.08       18.20            5.04
    正戊醇              120.00            187.61      190.31          101.64
    正戊醛              25.60             38.40       31.20            12.96
      盐酸               9.10             26.67        4.83            6.88
      乙醇               7.53             11.20         -              5.10
    乙醇钠               0.26                -          -              0.03
      乙酸              90.48             112.21      75.09            48.00
    正丁醇              37.91             26.90        9.90            33.00
    正庚醛              38.80             26.40       24.00            36.48
    正己醛               0.80              1.53        2.89            4.08
    正丁醛                -                2.08        0.16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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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酸              0.18                 -           -               -
                                         采购数量(升)
            丙酮               -                10.00        20.00             -
  硫酸(实验、化验等用)       -                   -           -             20.00
                                         采购数量(瓶)
            氮气            1,059.00           1,677.00    1,262.00         794.00
            氢气            3,204.00           5,151.00    4,301.00        1,590.00

           经核查,发行人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中硫酸、盐酸及丙酮属于《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之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
   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硫酸、盐酸及丙酮均已向公安机关提交审批申请并办
   理购买备案,已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
   明,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数量     申请数量       审批数量
采购品种                                                   审批时间       购买备案证明号
               (吨/升)    (吨/升)        (吨/升)
                   9.910        10               10       2017.2.28      340824GB17005686
  硫酸             5.670           6              6       2019.2.28      340824GB19007751

                   20.000       20               20       2019.3.19      340824GB19011537

                   9.100        15               15       2016.2.26      340824GB16004498

                   12.560       15               15       2016.12.26     340824GB16036054
  盐酸             14.112       15               15       2017.6.16      340824GB17020246

                   4.830           5              5       2018.11.20     340824GB18050556

                   6.880           7              7       2019.3.19      340824GB19011536

                   10.000       10               10       2017.12.4      340824GB17043896
  丙酮
                   20.000       20               20       2018.9.12      340824GB18039242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危险化学品已办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采
   购品种、数量未超过许可范围。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7-7-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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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8 月 12 日,潜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
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已履行必要的
审批、备案程序,发行人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未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交易、使用等问题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
环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体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证书到期后延期审批的具体要
求和条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通过证书审查的情形,评估此类风险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证书情况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未通过证书审查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风险。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6: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
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与发行人产品和业务之间是否存
在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票据往来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核查。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未发生
变化。

    (一)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与发行人产品和业务之间是否存在
关系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关关联方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产品和业务之间不存在关系。

                                 7-7-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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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票据往来的交易背景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和披露,
         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未再发生票据往来。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
         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
         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未发生
         变化。

                (一)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若是,
         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

                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员工的“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238                  217                   198                   182
         基本养老保险             222                  185                   172                   145
         基本医疗保险             229                  195                   184                   158

缴纳       失业保险               227                  197                   188                   165
人数       工伤保险               227                  197                   188                   164
           生育保险               227                  197                   188                   164
          住房公积金              228                  198                   189                   171

                报告期内,除 2016-2017 年度发行人个别员工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缴
         纳外,发行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不含原单位缴纳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办理了“五险一金”的缴存手续;2019


                                                 7-7-1-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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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发行人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
办理了社会保险的缴存手续。“五险一金”的未缴纳或无需缴纳的原因及人数具
体如下:

                                                                                  单位:人

   缴纳期间                  未缴纳原因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退休返聘                         6                    5
 2019 年 6 月末              原单位缴纳                        6                    1
                       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缴存手续                4                    4
                              退休返聘                         7                    6
                             原单位缴纳                        7                    2
   2018 年末
                       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缴存手续                10                   11
                     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8                    -
                              退休返聘                         6                    5
                             原单位缴纳                        6                    2
   2017 年末           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缴存手续                2                    1
                     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2                   -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                  -                    1
                              退休返聘                         7                    6
                             原单位缴纳                        6                    2
   2016 年末           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缴存手续                5                    1
                     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7                   -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                  2                    2

    注:上表中社会保险未缴纳人员按照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口径统计。

    2、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

    2016-2017 年度,因个别员工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缴纳,发行人存在
个别应缴未缴“五险一金”的情形。

    按照全员(除退休返聘人员外)覆盖口径测算,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
期内需补缴的“五险一金”金额如下: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需补缴社会保险金额(万元)          3.74            19.24            19.47          25.65


                                    7-7-1-3-2-38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需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万元)    0.24           0.69     0.57       0.50
       合计(万元)             3.98           19.93   20.04      26.15
合计占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
                                0.18           0.31     0.54       0.74
    东的净利润比例(%)

    由上表可知,应缴未缴的“五险一金”金额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019 年 9 月 2 日,潜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安徽华业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均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
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并
如期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
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2 月 26 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华业
香料合肥有限公司已在我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本
证明出具之日,该企业已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金的情况,没有因违反有关劳
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9 月 19 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华业
香料合肥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查询到该企业因违
反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2019 年 9 月 2 日,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潜山市管理部出具《证明》: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了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
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正常,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7-7-1-3-2-3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9 月 19 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肥东县管理部出具《证明》:
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2 月在我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
规定,该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未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文亮已出具承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
以来,倘若因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而被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给予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
关员工主张承担补缴等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就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
司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款、滞纳金或赔偿和补偿款项,均将由本人以自有资产
承担和支付,以确保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在安
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本人将在安徽华业
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现金形式向其偿付。”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员工的“五险一金”补缴风险,但应
缴未缴的“五险一金”金额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的经
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事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发行人存在的补缴
风险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
任何损失。目前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员工(不含原单位缴
纳人员)缴纳了“五险一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30: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抵押、质押融
资的相关借款用途、融资成本、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办理资
产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等情况,披露相关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最新进展情
况;进一步结合发行人偿债能力、融资渠道和授信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短



                                7-7-1-3-2-40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主要资产权利受限是否对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未发生
     变化。

            (一)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抵押、质押融资
     的相关借款用途、融资成本、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办理资产
     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等情况,披露相关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最新进展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抵押、质押融资的
     相关借款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抵押、质押融资的相关借款具体如下:

                                   抵押/质押
 贷款银行        借款合同名称                                   担保物                    备注
                                     方式
              《人民币流动资金                      发行人拥有的潜国用(2012)第
建设银行潜                          土地抵押
              贷款合同》(C 建潜                 01002112、01002114、01014128 号土地     担保物 1
  山支行                              (注)
              公(2015)015 号)                               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
              《人民币流动资金
                                                 32849、32851、32853、32856、32857、     担保物 2
              贷款合同》(C 建潜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
              公(2016)005、016
  山支行                                抵押              32864 号房屋所有权
                号)、(C 建潜公
                                                    发行人拥有的潜国用(2012)第
              (2017)007、015 号)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        担保物 3
                                                   01002114、01014128 号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
                                                 32849、32851、32853、32856、32857、     担保物 2
                                                 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
              《人民币流动资金     房产、土地             32864 号房屋所有权
建设银行潜
              贷款合同》(C 建潜   抵押;专利       发行人拥有的潜国用(2012)第
  山支行
              公(2018)005 号)     权质押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        担保物 3
                                                   01002114、01014128 号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一种 4-甲基-5 戊基-二氢
                                                 -2(3H)-呋喃酮的合成方法”发明专利     担保物 4
                                                     (专利号:ZL201310284268.8)


                                           7-7-1-3-2-41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
                                                 32849、32851、32853、32856、32857、     担保物 2
                                                 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
              《人民币流动资金     房产、土地             32864 号房屋所有权
建设银行潜
              贷款合同》(建潜公   抵押;专利       发行人拥有的潜国用(2012)第
  山支行
              (2018)0601 号)      权质押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        担保物 3
                                                   01002114、01014128 号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以负载型固体酸催化剂合
                                                 成丙酸三环癸烯酯香料的方法”发明专利    担保物 5
                                                     (专利号:ZL201410358051.1)
              《贸易融资额度合
                同》(建潜额度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7)潜山县不动产权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2018)01、02 号)、              第 0004835 号房屋所有权及所对应的土     担保物 6
  山支行                                抵押
              (建潜额度(2019)                               地使用权
                    01 号)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8)潜山市不动产权
                                                 第 0013225、0013226、0013227、0013325
                                                    号及皖(2019)潜山市不动产权第       担保物 7
              《人民币流动资金     房产、土地
建设银行潜                                       0000431、0000432、0000433 号房屋所有
              贷款合同》(建潜公   抵押;专利
  山支行                                                权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2019)0301 号)      权质押
                                                 发行人拥有的“以负载型固体酸催化剂合
                                                 成丙酸三环癸烯酯香料的装置”发明专      担保物 8
                                                   利(专利号:ZL201410357958.6)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8)潜山市不动产权
              《人民币流动资金                   第 0013225、0013226、0013227、0013325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贷款合同》(建潜公                    号及皖(2019)潜山市不动产权第       担保物 7
  山支行                               抵押
              (2019)0302 号)                  0000431、0000432、0000433 号房屋所有
                                                        权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项目融资借款合                  合肥华业拥有的东国用(2016)第 2132、
                                                                                       担保物 9
              同》(安 1701 授 012                         2133 号土地使用权
                                   土地、在建
兴业银行安    贷 001、002、003、
                                   工程在安装
  庆分行      004、005、006、007、
                                     设备抵押     合肥华业拥有的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担保物 10
              008、009、010、011、
                    012 号)

         注 1:该项抵押由发行人向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系为 C 建潜公(2015)
     015 号借款的担保方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发行人原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32849、
     32851、32853、32856、32857、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32864 号(担保物 2)
     及潜国用(2012)第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01002114、01014128 号(担保物 3)
     权属证书已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28 日及 2019 年 1 月 9 日换发为皖(2018)潜


                                           7-7-1-3-2-42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市不动产权第 0013225、0013226、0013227、0013325 号、皖(2019)潜山市不动产权第
      0000431、0000432、0000433 号(担保物 7)及皖(2018)潜山市不动产权第 0013324 号权
      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第 1-5 号担保物已解除担保。下同。


           (2)上述借款基本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借款

                       借款金额                                                    还款资金      还款计
  借款合同名称                    融资成本    还款期限           借款用途
                       (万元)                                                      来源        划安排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5.5.13-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500.00     5.865%
                                              2016.5.12     电费;发放工资;其他
公(2015)015 号)
                                                              运营流动资金用途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6.2.23-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1,000.00        5.307%
                                              2017.2.22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公(2016)005 号)
                                                                    金用途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6.6.15-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800.00     5.307%
                                              2017.6.14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公(2016)016 号)
                                                                    金用途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7.2.24-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1,000.00        5.307%
                                              2018.2.23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公(2017)007 号)
                                                                    金用途
                                                                                   均以经营      均已偿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收入偿还      还完毕
                                             2017.6.12-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800.00     5.307%
                                              2018.6.11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公(2017)015 号)
                                                                    金用途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8.2.27-     支付水电费;发放工
贷款合同》(C 建潜      700.00     5.438%
                                              2019.2.26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公(2018)005 号)
                                                                    用途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8.6.8-      支付水电税费;发放工
贷款合同》(建潜        800.00     5.438%
                                              2019.6.7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公(2018)0601 号)
                                                                    用途
《贸易融资额度合
                                             2018.2.24-
  同》(建潜额度       2,939.80    3.50%                     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2018.8.24
(2018)01 号)
《贸易融资额度合                             2018.8.24-
                        994.44     3.50%                     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同》(建潜额度                              2019.2.24


                                             7-7-1-3-2-43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02 号)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9.3.6-      支付水电税费;发放工
贷款合同》(建潜       800.00       5.003%
                                                 2020.3.5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公(2019)0301 号)
                                                                       用途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到期一
《人民币流动资金                                                                       均以经营
                                                2019.4.18-     支付水电税费;发放工                  次性偿
贷款合同》(建潜       700.00       5.003%                                             收入偿还
                                                 2020.4.17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还
公(2019)0302 号)
                                                                       用途
《贸易融资额度合
                                                2019.2.14-
  同》(建潜额度       1,728.78      3.50%                       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2019.8.14
(2019)01 号)

           注:上表中《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建潜额度(2018)01、02 号)、(建潜额度(2019)
      01 号)项下借款金额为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限内的累计借款发生额,因该项额度可循环使
      用,发行人在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占用或未偿还的本金余额未超过贸易融资
      额度。


           ②全资子公司借款

                   借款金额
 借款合同名称                   融资成本     还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计划安排
                   (万元)
《项目融资借款
                                             2017.7.5-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授 012 贷 001)
《项目融资借款
                                             2017.10.24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授 012 贷 002)
《项目融资借款
                                             2018.1.8-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根据合同要
授 012 贷 003)
                                                          均为年产 3000                        求,均自
《项目融资借款                                                             均以未来经营
                                             2018.3.2-    吨丙位内酯系                      2020.5.31 起
合同》(安 1701       300         5.88%                                    收入及募集资
                                              2023.7.4    列合成香料建                      分七期偿还完
授 012 贷 004)                                                              金偿还
                                                            设项目使用                      毕(每半年偿
《项目融资借款
                                             2018.6.12-                                        还一期)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授 012 贷 005)
《项目融资借款
                                             2018.8.20-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06)
《项目融资借款
                                             2018.8.27-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07)


                                                7-7-1-3-2-4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融资借款
                                         2018.9.25-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08)
《项目融资借款
                                         2018.11.5-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09)
《项目融资借款
                                         2018.11.12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0)
《项目融资借款
                                         2019.1.28-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1)
《项目融资借款
                                         2019.4.12-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2)

              2、发行人办理资产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及相关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最
      新进展情况

              (1)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办理资产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专利及在建工
      程在安装设备设置抵押、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         抵押/                                                            他项权证号/
                                    担保合同              担保物      登记机关
    质押人        质押权人                                                             登记证号
                安庆市融资     《抵押反担保合同》
                                                           土地       潜山县国土   潜他项(2015)第
    发行人      担保(集团)   (2015 年抵保字第
                                                       (担保物 1)     资源局         062405 号
                  有限公司           074 号)
                                                        房产          潜山县房地    房地产他证潜字
                               《最高额抵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担保物 2)        产管理局    第 20160219 号
    发行人                     (Z 建潜公抵(2016)
                    山支行                              土地          潜山县国土   潜他项(2016)第
                                     005 号)
                                                    (担保物 3)        资源局         022301 号
                               《专利权质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专利       国家知识产
    发行人                       (ZL 建潜公质                                      2018340000068
                    山支行                             (担保物 4)     权局
                               (2018)0201 号)
                               《专利权质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专利       国家知识产
    发行人                       (ZL 建潜公质                                      2018340000279
                    山支行                             (担保物 5)     权局
                               (2018)06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皖(2018)潜山县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潜山县国土
    发行人                     (Z 建潜公抵(2018)                                  不动产证明第
                    山支行                          (担保物 6)        资源局
                                     0101 号)                                         0001389 号
    发行人        建设银行潜   《最高额抵押合同》       房产、土地    潜山市国土   皖(2019)潜山市

                                               7-7-1-3-2-45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支行      (Z 建潜公抵(2019) (担保物 7)           资源局          不动产证明第
                                      0301 号)                                               0001532 号
                                《专利权质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专利        国家知识产
     发行人                       (ZL 建潜公质                                             2019340000149
                   山支行                                (担保物 8)      权局
                                (2019)0301 号)
                                                                                       皖(2017)肥东县
                 兴业银行安     《最高额抵押合同》       土地            肥东县国土
    合肥华业                                                                             不动产证明第
                   庆分行       (安 1701 授 012B1) (担保物 9)          资源局
                                                                                           0009951 号
                 兴业银行安     《最高额抵押合同》       设备      肥东县市场
    合肥华业                                                                           055101002018045
                   庆分行       (安 1701 授 012B2) (担保物 10) 监督管理局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已
       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抵押、质押权人签订
       了书面担保合同,担保财产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相关抵押、质押事项已在
       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抵押、质押权依法设立。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办理资产抵押、质押登记合法、合规。

              (2)发行人二项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已就“一种 4-甲基-5 戊基-二氢-2(3H)-呋喃
       酮的合成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284268.8)及“以负载型固体酸
       催化剂合成丙酸三环癸烯酯香料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358051.1)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相关质权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
       予以解除。

              (二)结合发行人偿债能力、融资渠道和授信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短
       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

              1、发行人的偿债能力、融资渠道和授信使用情况

              (1)偿债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能力主要指标如下: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指标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2.71                  2.71                  2.23                   2.15
   速动比率(倍)                1.53                  1.63                  1.47                   1.2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68                 19.95                 28.10                  31.87


                                                7-7-1-3-2-46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087.71             8,392.26              5,069.79            4,773.12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32.54                60.82                 34.95                  34.25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整体财务状况和资产流动性良好,银行资信状况良好,
      经营性现金流量正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融资渠道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融资以
      银行借款方式为主,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在合作银行拥有良好的资信,通过与
      主要贷款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持续稳定的授信额度。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渠道畅通,为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资金保证。

          (3)授信使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超出授信额度借款的情形,
      除部分借款尚未到还款期限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授信额度项下已到期借款全部
      按期偿还完毕。

          2、发行人是否存在短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1)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使用情况

                                           2016 年度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2016)005 号                             (2016)016 号
           实际用途           金额(元)                实际用途               金额(元)
          支付采购款         7,936,146.00              支付采购款            3,874,619.56
           支付工资          1,024,237.28               支付工资               819,460.24
          支付税、费          956,083.00               支付税、费            3,321,762.34
          支付环评费          150,000.00                   -                       -
           支出总额         10,066,466.28               支出总额             8,015,842.14
           借款总额         10,000,000.00               借款总额             8,000,000.00
                                           2017 年度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2017)007 号                             (2017)015 号


                                        7-7-1-3-2-4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实际用途           金额(元)                  实际用途        金额(元)
   支付采购款         7,872,551.21               支付采购款       4,680,307.40
    支付工资           631,904.75                  支付工资        701,018.73
   支付税、费         1,390,912.94               支付税、费       2,618,673.87
    支付运费           150,573.90                     -                 -
    支出总额         10,045,942.80                 支出总额       8,000,000.00
    借款总额         10,000,000.00                 借款总额       8,000,000.00
                                     2018 年度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2018)
          (2018)005 号)                                0601 号
    实际用途           金额(元)                  实际用途        金额(元)
   支付采购款         5,246,145.00               支付采购款       5,945,030.00
    支付工资           956,941.91                  支付工资        771,354.78
   支付税、费          815,009.89                支付税、费       1,303,945.60
    支出总额          7,018,096.80                 支出总额       8,020,330.38
    借款总额          7,000,000.00                 借款总额       8,000,000.00
                                2019 年 1-6 月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2019)
         (2019)0301 号)                                0302 号)
    实际用途           金额(元)                  实际用途        金额(元)
   支付采购款         4,727,563.45               支付采购款       4,775,451.53
    支付工资           840,973.69            支付工资、社保       1,029,623.07
   支付税、费         2,431,462.86               支付税、费        951,739.20
       -                   -                       支付运费        243,186.20
    支出总额          8,000,000.00                 支出总额       7,000,000.00
    借款总额          8,000,000.00                 借款总额       7,000,000.00

    (2)贸易融资借款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融资借款均用于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3)项目融资借款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均为长期借款,实际用于年产 3000 吨丙位内
酯系列合成香料建设项目支出。




                                    7-7-1-3-2-48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银行借款均为短期借款,实际用于发行人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水电税费
及其他运营流动资金用途支出,符合约定的借款用途;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借款
为长期借款,实际用于建设项目支出,符合约定的借款用途。发行人及全资子
公司报告期内各项借款均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短期借款均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偿还完毕,不存在短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

    (三)主要资产权利受限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相关资产虽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措
施,但均未影响发行人的正常使用。上述担保均系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自身
银行授信及借款提供,源于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根
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借款履行情况来看,发行人均能按期还款,借款期间未
发生违约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版)》(报告日期:2019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资信情况良好,并未发生贷款逾期或违约事件。目前发行
人业务正常开展,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
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为上述
银行授信及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进一步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偿还金融
债务提供了较强的还款保障。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
主要资产权利受限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7-7-1-3-2-4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7-7-1-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