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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08-2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十六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7-7-1-3-5-1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发行人、华业香料、公司   指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
                              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业板上市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天
                                            律证 2019 第 00067-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天
                                            律证 2019 第 00067-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天律证 2019 第 00067-3 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天律证 2019 第 00067-4 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天律证 2019 第 00067-5 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天律证 2019 第 00067-6 号)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
    《招股说明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大华审字[2020]000635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649 号)、《主要税种
                              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650 号)、
     相关专项报告        指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651 号)、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
                                        告》(大华核字[2020]00065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中
     《反馈意见》        指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0772 号)
   《补充反馈意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补充反馈意见

                                   7-7-1-3-5-2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中
   《二次反馈意见》      指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0772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
     《公司章程》        指
                              效的《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
       大华会计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众润投资          指     潜山众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国元创投          指          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东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人
       金通安益          指
                                                    股东
 合肥华业、全资子公司    指      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同一行政区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潜山县
                              设立县级潜山市的通知》(皖政秘[2018]153 号)等相关
    潜山县、潜山市       指   文件,2018 年 8 月 28 日起,潜山县撤县改市,各级机构
                              整体更名为潜山市工作机构,原核发的证照在有效期内
                                           或规定年检时间前继续有效
   建设银行潜山支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兴业银行安庆分行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7-7-1-3-5-3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天律证 2019 第 00067-7 号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业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专项法律
顾问,并指派吴波、常爱民、荣慈竹律师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经办律
师参与华业香料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2 月 6 日,大华会计就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相关专项报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要求,对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
署日所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以及对历次《反馈意见》、《补充反馈意见》
及《二次反馈意见》所涉及有关问题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7-7-1-3-5-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原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声明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7-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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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加审期间补充披露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依照
法定程序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相关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十二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期限即将到期,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和 2020 年 2 月 1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授权期
限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
项相关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和授权期限外,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方案和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均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及《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系依法设
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7-1-3-5-6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对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重新进
行了审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
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
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具有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7-7-1-3-5-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以安徽华业化工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6,216,160.30 元、
40,590,232.19 元,累计为 96,806,392.49 元。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51,225,197.39 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300 万股,本次拟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1,435 万股,本次发行
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4,300 万元
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
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为经营香料业务,主要从事内酯系列合成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
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7-7-1-3-5-8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7、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首
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
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
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
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符
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
字[2020]000649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1、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尚在禁入期;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7-7-1-3-5-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符合《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之规定。

    1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发行人符合
《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
创业板管理办法》对本次发行上市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
财务等方面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
起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仍具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更。

    同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众润
投资、国元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7-7-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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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通安益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金通安益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
案状态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外,发行人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可能导致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针
对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及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新增变化情况如下外,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业务的其
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分
别为 217,793,807.66 元、258,092,322.29 元及 214,814,811.76 元;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215,778,191.47 元、255,593,604.74 元及 212,357,845.06 元,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经 核 查 , 发 行 人 原 持 有 的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证 书 》( 皖
AQB3408WHⅢ201600003)已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发行人通过评审并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取得了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授予方               有效期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皖 AQB3408WHⅢ       安庆泰德安全工程师
                                                                     有效期至 2022.12
    企业证书              201900009            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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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证书变化外,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主要资质、许可
和认证证书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状
况稳定。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华文亮,未发生变化。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一家全资子
公司和一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与发行人关系    持股比例(%)

 1                合肥华业            7,000         全资子公司           100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
 2                                    5,000          参股公司             9
              份有限公司

       (1)合肥华业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详细披露了合肥华业的基本情况、设立及历次增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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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合肥华业新增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1 月 15 日,股东华业香料作出决定,同意合肥华业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7,000 万元,全部由华业香料以货币形式增资。同时修改合
肥华业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大华会计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110004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合肥华业已收到华
业香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9 年 12 月 3 日,合肥华业依法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华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出资总额比例(%)

 1                 华业香料                     7,000                          100

                  合计                          7,000                          100


       (2)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江淮村镇银行”)
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详细披露了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
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潜山江
淮村镇银行除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情况如下外,其他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份比例(%)

 1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0                  35

 2           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0                       9

 3            桐城市华猫塑料有限公司                       450                       9

 4                       发行人                            450                       9

 5          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45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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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                      450                   9

  7          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400                   8

  8        潜山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400                   8

  9               詹荣保等 10 名自然人                      200                   4

                      合计                                 5,000                 100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与其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

       5、其他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关联
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1           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                  华文亮控股、徐基平持股 49%的企业

 2        安徽潜山县华业地产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原全资子公司

 3         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华文亮控股的企业

 4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                华文亮担任厂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5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                     华文亮担任厂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6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华文亮之子华中祥控股的企业

 7        天津希尔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徐基平、储艳新共同控制的企业
                                             徐基平、储艳新原分别持股 35%和 30%的企业,
                                             2016 年 5 月 19 日徐基平、储艳新将全部股权转
 8        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出,现徐基平之女徐晓帆持股 30%,储艳新之子
                                                               储涛持股 25%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上述其他主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未发生
变化。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7-7-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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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度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2019 年度,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住
宿、餐饮服务金额共计 208,496.81 元。

    (2)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2019 年度,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共计 2,568,475.94 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9 年度,发行人提供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为合肥华业在兴业银行安庆分行 6,5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

    发行人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合肥华业在该行自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期间所
发生的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担保。

    (2)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接受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 2019 年                        截至 2019 年 12
                                             担保债务起 担保债务到
     担保方        被担保方    12 月 31 日担                       月 31 日担保是
                                                 始日       期日
                                保债务金额                           否履行完毕
华文亮、徐基平、
范一义、肖小琴、    发行人         1,500        2019.3.5   2021.1.21          否
  汪梦月、金春
华文亮、徐基平、
                   合肥华业        6,500        2017.5.5    2023.5.5          否
肖小琴、汪梦月
      合计             -           8,000            -          -              -

    注 1:华文亮、徐基平、范一义、肖小琴、汪梦月、金春分别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签

订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21



                                     7-7-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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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1 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外币贷款、信用证以及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的人民币借款金额为 1,500 万元。

     注 2:华文亮、徐基平、肖小琴、汪梦月分别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11,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合肥华业在该行自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期间所

发生的的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担保。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肥

华业在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的人民币借款金额为 6,5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2019 年度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按
照公平、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相关主体就减少及规范关联
交易出具的承诺继续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相关主体就避
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继续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
况变化如下:

       (一)注册商标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号为 5831507、5831508 号的两项注册商标专用
期限已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发行人已办理商标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注册商标专用期限

 1                               5831507             第1类   2019.12.28-2029.12.27


 2                               5831508         第 23 类    2019.12.14-202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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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号为 4609361 号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增已取得权
属证书的实用新型专利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有效期
                                                                                    方式
                    一种ε-癸内酯合成                                               自行
 1      合肥华业                           ZL201920181961.5   2019.1.29    10 年
                      香料的生产装置                                                申请
                    一种牛奶内酯合成香                                              自行
 2      合肥华业                           ZL201920181949.4   2019.1.29    10 年
                      料的生产装置                                                  申请
       注:上述新增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员工。


       本所律师认为,全资子公司上述新增的专利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同时,经核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于 2019 年 3 月 5 日签订《专
利权质押合同》(ZL 建潜公质[2019]0301 号),以其所有的“以负载型固体酸
催化剂合成丙酸三环癸烯酯香料的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357958.6)
为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2019]0301 号)项下的 8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该笔借款已全部归还,
该项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正在办理中,发行人未就所拥有的专利设置新的质押
及其他权利限制。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全资子
公司合肥华业已投入试生产。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全资子公司因正常贷款
需要,以其所有的在建工程中账面价值 2,205.32 万元的在安装机器设备及固定
资产中账面价值 181.80 万元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担保。全资子公司拥有该等设
备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设置抵押担保外,不存在其
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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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已
签署待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1)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 万美元或
50 万元,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① 2020 年 2 月,发行人分别与 ARKEMA FRANCE 签订《订单确认书(ORDER
ACKNOWLEDGMENT)》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628614 和 628635,采购品种为正庚醇,
合同金额总计 239,4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② 2020 年 2 月, 发行人与花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CONTRACT)》,合同号为 HYEA2001,采购品种为正辛醇,合同金额为 178,6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③ 2020    年   2   月 及   3     月 , 发 行 人 分 别 与   Ecogreen
Oleochemicals(Singapore)Pte Ltd.签订《采购合同(SALES CONTRACT)》两份,
合同号分别为 2010713227 和 2010713391,采购品种为正辛醇,合同金额总计
1,809,225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④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 TFA 签订《采购合同(SALES CONTRACT)》,合
同号为 1612011465,采购品种为正己醇,合同金额为 262,752 美元,具体数量、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⑤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 LEHE UNISTAR INDUSTRY & TRADE CO.,LTD 签
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HY-YC-27,采购品种为正庚醇,
合同金额为 324,72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南京远册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
同号为 2020031601,采购品种为正庚醇,合同金额为 950,400 元,具体数量、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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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2020 年 2 月,发行人与上海优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
号为 DD200227002,采购品种为正己醇,合同金额为 870,000 元,具体数量、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⑦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浙江锦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号为 20200318,采购品种为正己醇,合同金额为 1,680,000 元,具体数量、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⑧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
号为 20TP-TAAF-030502,采购品种为丙烯酸,合同金额为 991,110 元(实际结
算价格按照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安迅思华东中间价格平均值
下浮 2.8%计算),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合肥华业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0 万元,
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合肥华业与安庆永祥玻璃钢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所签订的《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工程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合同
情况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合肥华业新增正在履
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合肥华业分别与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签订
《销售合同》三份,合同号分别为 19WHTXFAA1111-2、19WHTXFAA1129-1 和
20TP-TAAF-030501,采购品种为丙烯酸,合同金额总计 781,944 元(实际结算
价格按照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安迅思华东中间价格平均值下
浮 2.8%计算),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销售合同

    (1)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国内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①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广州市名花香料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单》,订单
号为 2020031909,销售品种为 δ-癸内酯、δ-十二内酯和 γ-壬内酯,合同金
额为 1,645,000 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7-7-1-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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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广州市雅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单》,订
单号为 20200319003,销售品种为 γ-壬内酯,合同金额为 118,000 元,具体数
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②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分别与厦门中坤化学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两份,合同号分别为 HK-ZK20200324AL 和 HK-ZK20200325AL,销售品
种为桃醛,合同金额总计 1,968,000 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③ 2020 年 2 月及 3 月,发行人分别与乐达(广州)香味剂有限公司签订
《采购合同》十一份,合同号分别为 28749、28986、28987、28988、29034、
29035、29036、29037、29038、20939 和 29177,销售品种为桃醛、椰子醛、丙
位癸内酯、丙位辛内酯和丙位庚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1,919,160 元,具体数量、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国际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20 万美
元,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①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FIRMENICH & CIA.LTDA.签订《购货订单
(Purchase Order)》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0805894 和 4500806462,销售品
种为椰子醛和丙位辛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9,45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
订单内容为准。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PT FIRMENICH INDONESIA 签订《购货订单
(Purchase Order)》四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0801200、4500802134、4500804270
和 4500807548,销售品种为桃醛、椰子醛、丙位癸内酯和丙位辛内酯,合同金
额总计 46,2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20 年 2 月 及 3 月 , 发 行 人 分 别 与 FIRMENICH AROMATICS
PRODUCTION(INDIA)PVT.LTD.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四份,订单
号为分别 4500799810、4500803441、4500803471 和 4500805177,销售品种为
桃醛和丙位癸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173,192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
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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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FIRMENICH S.A.I.C.Y F.签订《购货订单
(Purchase Order)》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0799918 和 4500806164,销售品
种为椰子醛,合同金额总计 5,16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20 年 1 月及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FIRMENICH S.A.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三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0792973、4500792975 和 4500805038,销售
品种为椰子醛和丙位辛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12,27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
以订单内容为准。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 FIRMENICH SA 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
订单号为 4500807522,销售品种为丙位癸内酯,合同金额为 270 美元,具体数
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FIRMENICH DE MEXICO S.A DE C.V 签订《购
货订单(Purchase Order)》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0807208 和 4500807209,
销售品种为丙位辛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3,92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
单内容为准。

    ②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International Flavors & Fragrances
(Greater Asia) Pte Ltd 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四份,订单号
分别为 4503492631、4503502927、4503528012 和 4503533151,销售品种为桃
醛和椰子醛,合同金额总计 178,375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
准。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IFF Essências E Fragrancias Ltda.
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六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3493135、
4503507173、4503509355、4503522577、4503527329 和 4503534581,销售品种
为桃醛和椰子醛,合同金额总计 254,927.5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
内容为准。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 INTERNATIONAL FLAVORS AND FRAGRANCES(MEXICO)
S DE RL DE CV.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450352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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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品种为椰子醛,合同金额为 7,8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
为准。

    2020 年 3 月,发行人与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订单号为 4503531020,销售品种为椰子醛,合同金额为 42,800 元,
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③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Givaudan Singapore Pte Ltd 签订
《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五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1896028、4501907717、
4501928366、4501935087 和 4501939914,销售品种为桃醛、丁位十二内酯和丁
位十四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255,16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
准。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分别与奇华顿日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订单》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4501930514 和 4501936211,销售品种为桃醛和
丙位辛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203,937.88 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
准。

    ④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M&U International.LLC 签订《购货订单
(PURCHASE ORDER)》四份,订单号分别为 107420、107439、107440 和 107469,
销售品种为桃醛和丙位己内酯,合同金额总计 219,37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
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⑤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OQEMA ROTTERDAM B.V 签订《购货
合同(PURCHASE CONTRACT)》七份,合同号分别为 PC200099、PC200143、PC200144、
PC200146、PC200147、PC200297 和 PC200393,销售品种为桃醛和椰子醛,合同
金额总计 401,84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2020 年 1 月及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OQEMA LTD 签订《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两份,订单号分别为 P7132 和 P7448,销售品种为桃醛和椰子醛,合
同金额总计 102,56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以订单内容为准。

    ⑥ 2020 年 2 月及 3 月,发行人分别与 ERNESTO VENTOS,S.A.签订《购货订
单(PURCHASE ORDER)》三份,订单号分别为 PC66616、PC67058 和 PC67201,


                                 7-7-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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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品种为桃醛和椰子醛,合同金额总计 284,800 美元,具体数量、履行方式
以订单内容为准。

    注:按照香料行业惯例,客户一般于每次发货前数日与供应商签订订单;由于同

一客户下单频繁,故可能同时存在数个订单正在履行的情况。

    3、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担保合同

    (1)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担保合同

    ① 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所签订的《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2019] 0302 号)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合同情
况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
借款合同如下:

    A.2020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
同》(建潜额度[2020]01 号),双方约定:在约定的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内的任
一时点,只要发行人占用或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贸易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贸
易融资额度,发行人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连续申请贸易融资,不受次数的限制。
该行同意向发行人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900 万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计息方式按
合同项下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确定。

    B.202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建潜公[2020]0301 号),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借款利率为 LPR 利率(合同生效前一工作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 基点(一基点
=0.01%,精确至 0.01)。

    ② 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所签订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Z 建潜公抵[2018]0101 号)、 Z 建潜公抵[2019]03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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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合同情况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如下:

    2020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文亮及其配偶肖小琴、主要股东徐
基平及其配偶汪梦月、主要股东范一义及其配偶金春分别与建设银行潜山支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Z 建潜公保[2020]0101-1 至 0101-6 号),为发行人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期间发生的下列授信业务:人民币/外币
贷款、开立信用证、进出口贸易融资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
保金额均为 5,000 万元。

    (2)合肥华业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担保合同

    ① 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合肥华业分别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所签订
的《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安 1701 授 012 贷 001 至 013)尚未履行完毕,相关
合同情况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合肥华业新增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2019 年 10 月 10 日,合肥华业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项目融资借款合
同》(安 1701 授 012 贷 014),借款金额为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借款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
率叁个月期限档次)+4.8375%,借款用途为“年产 3000 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香
料建设项目”使用。

    ② 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合肥华业分别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所签订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安 1701 授 012B1、B2、B3)、发行人与兴业银行安庆分
行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安 1701 授 012A)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文亮及
其配偶肖小琴、主要股东徐基平及其配偶汪梦月分别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所签
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安 1701 授 012A1 至 A4)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合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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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详细披露。

    4、在建工程合同

    合肥华业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在建工程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0 万元,
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合肥华业分别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怀
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合肥科安设备安
装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所签订的重大在建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合同情
况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详细披露。

    5、技术服务合同

    (1)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50 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与北京工商大学所签订的《技术服
务合同》、与南开大学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合同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

    (2)合肥华业正在履行的 50 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合肥华业与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签
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合同情况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系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
不存在需要变更履行主体的情形,相应债权债务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重大合同及《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

                                 7-7-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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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
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1,112,248.36 元,其他应付款 7,235,224.52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情况
外,发行人无其他增资扩股行为。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
修改情况外,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一)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届次

 1                2020.2.1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0.2.26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7-7-1-3-5-26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届次

 1            2019.11.15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                2020.1.17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3                2020.2.6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三)发行人新召开的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届次

 1                2020.2.6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其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发行人董事徐国盛、
监事朱海生简历及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发生如下变化外,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徐国盛、监事朱海生主要简历

       1、董事徐国盛主要简历如下:

       徐国盛,男,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二级律师。曾任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合伙人。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人、合肥
水德软件有限公司监事。

       2、监事朱海生主要简历如下:

       朱海生,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庐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安徽金通安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风控总监等。现任发行人监事,安徽金通安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7-1-3-5-2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通安益、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安徽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徐基平(总经理)、储艳新(副总经理)、
徐霞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汪民富(副总经理)、王天义(副总经理)、
吴旭(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服务收入         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和当期出口销售的免抵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和当期出口销售的免抵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和当期出口销售的免抵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或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1.2%或 12%

    注:发行人执行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肥华业执行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享有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7-7-1-3-5-28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加审期间享有
       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享有的财政补贴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拨款单位       到账时间                 文件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第五批
       “特支计划”                 潜山市财政局
 1                       300,000                     2019.7    省“特支计划”入选人才名单的通知》
           奖励                     国库支付中心
                                                                     (皖组办字[2019]14 号)
                                    潜山市财政局               潜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监环保局
 2     安全生产补助       2,000                      2019.7
                                    国库支付中心                           《证明》
                                                               安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庆市财
                                    潜山市劳动就               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 2019 年失业保险
 3      岗位补贴       1,395,000                     2019.8
                                      业管理局                 稳岗返还工作方案的通知》(宜人社秘
                                                                         [2019]120 号)
                                                               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庆市人社局、
                                                               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调整完善就业脱贫
       就业扶贫基地
 4                      27,424.90   潜山市财政局     2019.9    奖补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潜人社
           补贴
                                                               秘[2018]38 号);潜山市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2019 年第二
                                                               季度就业扶贫基地企业补助发放公示》
                                                               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潜山市 2019 年企业
 5      培训补贴         29,600     潜山市财政局     2019.9    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
                                                                 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潜人社秘
                                                                           [2019]76 号)
                                                               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 2018
                                    潜山市财政局
 6     年度工业奖励     2,433,300                    2019.9    年加快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
                                    国库支付中心
                                                                   通知》(潜政[2018]21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
                                                               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
                                    潜山市财政局
 7     省创新资金        57,000                      2019.11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8 年创
                                    国库支付中心
                                                               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含省科技重大
                                                                 专项)的通知》(科计[2018]90 号)
                                                               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庆市人社局、
                                                               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调整完善就业脱贫
       就业扶贫基地
 8                      24,299.09   潜山市财政局     2019.11   奖补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潜人社
           补贴
                                                               秘[2018]38 号);潜山市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山市 2019 年第三
                                                               季度就业扶贫基地企业补助发放公示》



                                            7-7-1-3-5-2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
                                                               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
                                    安徽省财政厅
 9     省创新资金        58,000                      2019.11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省
                                    国库支付中心
                                                                 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奖补项目的通
                                                                     知》(皖科资[2019]45 号)
                                    潜山市财政局
 10     党建补助         23,000                      2019.11   中共潜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证明》
                                    国库支付中心
                                                               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
       安全生产标准                 潜山市财政局
 11                      20,000                      2019.12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
       化达标奖补                   国库支付中心
                                                                 的通知》(潜政办秘[2013]41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
                                                               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
                                    安徽省财政厅
 12    省创新资金        60,000                      2019.12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省
                                    国库支付中心
                                                                 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奖补项目的通
                                                                     知》(皖科资[2019]45 号)

           (2)全资子公司享有的财政补贴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拨款单位       到账时间                 文件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9
       固定资产投资                 肥东县财政国               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                      700,200                      2019.12
           补贴                       库支付中心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合政办[2019]16 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上述新增享有的财政补贴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审计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
       报告书并经批准,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7-7-1-3-5-30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 月 14 日和 15 日,安庆市潜山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安庆市生态环境
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依照有
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不存在有关环
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已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全体员工(含退休返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
务合同。

    发行人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员工的“五险一金”补缴风险,根据劳动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
罚,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影响发
行人的持续经营。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董事、总经理徐基平涉及
1 起仲裁案件,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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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二)》中对案件及其进展情况予以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该案件已了结。

    报告期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金通安益存在 2 起作为原告、以
增资纠纷为案由、涉诉标的合计 5,166 万元的民事诉讼,本所律师已在《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中予以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该 2 起案件尚
未了结。

    此外,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尚需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创业
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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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情况,终止或撤回申请原因,本次申报材料是否与
前次申报存在重大差异,本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更。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无变化。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历史上债转股的具体情况,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国元创投、金益投资、众润投资在增资价格确定依据,国
元创投增资事项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相关规定。(2)说明范一义转让
股权又回购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入职时间、历任职务、
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情形。(3)补充披露实际控
制人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
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补充核查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间,员工持股平台众润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全体合伙人
在发行人的任职文件等资料;补充核查了上述期间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变动情形等。

    (一)补充披露历史上债转股的具体情况,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
出资不实,国元创投、金益投资、众润投资在增资价格确定依据,国元创投增
资事项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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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披露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无变化。

    (二)说明范一义转让股权又回购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
伙人的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
持情形

    1、范一义转让股权又回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无变化。

    2、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
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除胡定生职务发生变化如下外,其余合伙
人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均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
持股、股份代持情形:

                                                                  是否存在委
合伙人姓名     入职时间          历任职务            出资来源     托持股、股份
                                                                    代持情形
  胡定生        2014.6    采购部经理、营销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否


    (三)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披露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发生新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实际控制人曾担任集体企业厂长。请发行人说明相关集体企业的具体情
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目前存续情况,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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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业务、产品、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与上述集体企业存在关联或承继
关系,若是,说明是否存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说明
发行人设立背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补充核查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间,实际控制人担任厂长的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
登记资料、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补充获取了上述期间内,安徽省
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的主要资产权证、员工花名册、固定资产明细、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明细等资料。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相关集体企业的具体情况、存续情况及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
产品、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存在违反集体资产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发行人可能存在环保方面违规情况。(1)请发行人分
析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动情况是否匹
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
披露报告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是否在
各环节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请具体说明
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证书到期后延期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报告期内
是否存在未通过证书审查的情形,评估此类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补充核查了加审期
间发行人环保投入明细及环保费用支出凭证、污染物处理的相关记录、数据报
表及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监测报告数据、发行人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污染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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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同等资料;获取了发行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及工商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公开官方网站补充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因商业贿赂而受到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刑事处罚的情形;补充核查了加审
期间发行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等情况,获取了加审期间危险化学
品采购明细、采购合同及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补充核查了
加审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必备资质文件及其换发、变更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所
在地市场监督、安全生产及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资料。

       (一)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
动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

       1、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动情况是否
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产品的产能及
产量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环保设施投资、设施附件及其他
环保投入                                     207.23     278.64         389.43
                     环境支出
(万元)
            设备运行费用(水电物料等)       267.05     283.42         264.12

            营业收入(万元)               21,481.48   25,809.23      21,779.38

          主要产品产能(吨/年)            3,820.00    3,820.00        3,520.00

          主要产品产量(吨/年)            3,063.40    3,926.95        3,423.81

   注:上表中主要产品指丙位内酯、丁位内酯系列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设施投资、设施附件及其他环境支出与发行人对
环保设施投入的实际情况相匹配。2016-2017 年度,发行人实施了包括有机废
气收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对环保设施技
术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环保投入增加显著;2018 年度,为进一步提升有机废气
处理效率,发行人持续投入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进和升级。通过持续的环保
设施相关投入,发行人从工艺源头对生产各个环节的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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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系统的收集,有效避免有机废气的逸散;同时,有机废气的综合处理效率显
著提升,实现环保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2019 年度,发行人为执行国家“蓝天
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了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增加了相关环保投入。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设备运行费用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产
品的产能及产量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治理
运行费用分别为 771.42 元/吨、721.73 元/吨及 871.74 元/吨,有较大幅度的
提高。

    根据潜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庆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的污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报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日常检测结果,发行人的
废水、废气排放及噪声处理均能够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发行人环保设施的
处理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噪声处理需要。发行人生产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运输和处理,在第三方
机构未收集危险废物前,发行人建有危险废物存储设施能够满足防止固废物外
泄的风险,发行人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及收集前的存储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情况与营业收入、产能及产量变动
情况相匹配。

    2、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

    根据公开网络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查询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商业贿赂行为,不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以及因贿赂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及受到工商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刑事
处罚的情况。

    根据公开网络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查询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不存在贿赂政府官员情形,以及因
贿赂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及受到工商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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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4 月 27 日,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结果告知函》(潜山检预查[2018]449 号)确认,“华业香料、华文亮、徐基平、
范一义在查询期限从 2008 年 4 月 27 日到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未发现有行
贿犯罪记录。以上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2020 年 1 月 16 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
体情况,是否在各环节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体情
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
主要原材料采购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险化学
品品类主要包括:正丙醇(110)、丙酮(137)、丙烯酸(145)、丙烯酸甲酯(147)、
氮(172)、巴豆酸甲酯(247)、二叔丁基过氧化物(573)、过氧化氢(903)、
环己酮(952)、环己烷(953)、环戊酮(968)、甲醇(1022)、甲醇钠(1024)、
硫酸(1302)、吗啉(1566)、硼酸(1609)、氢气(1648)、氢氧化钠(1669)、
石油醚(1965)、正戊醇(2165)、正戊醛(2178)、盐酸(2507)、乙醇(2568)、
乙醇钠(2570)、乙酸(2630)、乙酸酐(2634)、正丁醇(2761)、正庚醛(2781)、
正己醛(2786)、正丁醛(2770)等。上述危险化学品中,除丙酮试剂、盐酸、
硫酸、乙酸酐等少部分化学品用于实验室研发及化验室检测使用外,其余均用
于发行人生产。此外,发行人主要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仓库
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就危险化学
品采购、储存管理以及运输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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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专门仓库分类储存各类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在

仓库内、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性能告知牌,设置报警设施、做好防泄漏措

施及配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储存时按照

“两双”(即双人收发、双人双锁)要求进行管理,并将易制毒化学品于专用仓

库内单独存放。发行人对仓库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并由安全环保部指派安全员

进行日常巡检。针对实验室及化验室使用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发行人在其存放

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隐患防范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发行人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危险化学

品的性质、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发行人还

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发行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均不属于

剧毒化学品类别。根据 2018 年 12 月安徽瑞祥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

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RX18-WP-146)的评价结果,发

行人整个厂区单元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发行人无需将其危险

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约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由供应

商负责,发行人不承担运输责任,因此无需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发行人安排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并对进出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

    (3)危险化学品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危险化学品交易仅涉及采购环节,发行人采购危险化学

品均与供应商签订了书面的采购合同,主要采购品种及数量具体如下:




                                7-7-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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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品名称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采购数量(吨)

    正丙醇          13.20                 23.10         19.80

    丙烯酸         1,644.11              1,932.31     1,646.38

  丙烯酸甲酯        324.01                263.96       174.36

      液氮            -                     -           0.07

  巴豆酸甲酯          -                     -           0.10

二叔丁基过氧化物    402.81                446.77       355.70

   过氧化氢         65.30                 47.35         43.88

    环己酮           0.06                  0.38           -

    环己烷            -                     -           1.05

    环戊酮          87.98                 54.18         81.82

      甲醇            -                     -           2.08

    甲醇钠            -                    0.30         0.30

 硫酸(生产用)      9.91                   -           5.67

      吗啉          10.00                   -           8.00

      硼酸           0.30                  0.70         0.60

   氢氧化钠         275.37                199.53       242.64

    石油醚          10.08                 18.20         15.12

    正戊醇          187.61                190.31       175.40

    正戊醛          38.40                 31.20         39.20

      盐酸          26.67                  4.83         14.34

      乙醇          11.20                   -           10.04

    乙醇钠            -                     -           0.03

      乙酸          112.21                75.09         86.88

    正丁醇          26.90                  9.90         33.00

    正庚醛          26.40                 24.00         36.48

    正己醛           1.53                  2.89         8.16

    正丁醛           2.08                  0.16         6.08



                          7-7-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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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数量(升)

               丙酮                    10.00                  20.00                  -

    硫酸(实验、化验等用)                -                     -                  20.00

              乙酸酐                      -                     -                  1.00

                                          采购数量(瓶)

               氮气                   1,677.00               1,262.00            1,385.00

               氢气                   5,151.00               4,301.00            2,813.00


           经核查,发行人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中乙酸酐、硫酸、盐酸及丙酮属于《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
   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上述危险化学品均已向公安机关提交审批申请并办
   理购买备案,已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
   明,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数量      申请数量         审批数量
采购品种                                                            审批时间       购买备案证明号
               (吨/升)     (吨/升)          (吨/升)

                 9.910           10                  10             2017.2.28     340824GB17005686

  硫酸           5.670           6                    6             2019.2.28     340824GB19007751

                 20.000          20                  20             2019.3.19     340824GB19011537

                 12.560          15                  15          2016.12.26       340824GB16036054

                 14.112          15                  15             2017.6.16     340824GB17020246

  盐酸           4.830           5                    5          2018.11.20       340824GB18050556

                 6.880           7                    7             2019.3.19     340824GB19011536

                 7.460           8                    8             2019.11.4     340824GB19052256

                 10.000          10                  10             2017.12.4     340824GB17043896
  丙酮
                 20.000          20                  20             2018.9.12     340824GB18039242

 乙酸酐          1.000           1                    1             2019.7.30     340824GB19034736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危险化学品已办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
   采购品种、数量未超过许可范围。

                                              7-7-1-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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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潜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
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已履行必要的
审批、备案程序,发行人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未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交易、使用等问题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等各
环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体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证书到期后延期审批的具体要
求和条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通过证书审查的情形,评估此类风险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证书除《食品生产许可证》外,
其余证书到期后延期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
在未通过证书审查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风险。

    鉴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经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食品
生产许可申请、审批、延续等条件和程序作出相应修改,本所律师对照修订后
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重新对发行人是否满足取得和持续享有《食品生
产许可证》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满足取得和持续享有该项资质要求的各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许可类别为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如下:

    1、取得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7-7-1-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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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
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添加剂生产主
要设备设施清单及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
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
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3)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4)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7-7-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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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
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
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生产许可
延续申请书;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经与上述规定比照,并结合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本所律师对潜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的访谈记录确认,发行人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
剂)的各项条件,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撤销
或许可证无效等情形,发行人满足持续享有该项许可的各项条件。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6: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
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与发行人产品和业务之间是否存
在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票据往来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核查。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补充获取了加审期
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
或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补充核查了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票据备查簿及相关会计
凭证等资料。

       (一)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与发行人产品和业务之间是否存在
关系

       1、“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8 名关联法人,各关联
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7-7-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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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关联关系
                                               (万元)
              安徽华业纺织有限                                   华文亮持股 51%      华文亮控股、徐基平持
       1                          2007.7.12      2,000
                    公司                                         徐基平持股 49%          股 49%的企业
              安徽潜山县华业地                               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
       2                          2011.4.1       1,000
                产有限公司                                         持股 100%           司原全资子公司
                                                                 华文亮持股 60%
                                                                 储正前持股 7.5%
                                                                 王七零持股 7.5%
              安徽八一纺织器材
       3                          2011.3.29      2,000           储义平持股 7.5%      华文亮控股的企业
                  有限公司
                                                                 储建平持股 7.5%
                                                                 储正茂持股 5%
                                                                 王少君持股 5%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                               槎水镇良冲村八一初级    华文亮担任厂长的集
       4                          2000.6.13       700
                纺织器材厂                                   经济联合社持股 100%       体所有制企业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                               潜山县槎水镇良冲村八    华文亮担任厂长的集
       5                          2000.5.19       16
                    厂                                               一组                体所有制企业
                                                                 华中祥持股 50%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                                                       华文亮之子华中祥控
       6                         2007.11.15       100            胡华持股 30%
              店有限责任公司                                                             股的企业
                                                                 储飞持股 20%
              天津希尔盾人防设                                   徐基平持股 50%      徐基平、储艳新共同控
       7                          2015.3.31      1,080
                备有限公司                                       储艳新持股 50%            制的企业
                                                                                     原徐基平、储艳新分别
                                                                 范培顺持股 30%
                                                                                     持有该公司 35%和 30%
              福建希尔盾人防工                                   徐晓帆持股 30%
       8                          2015.3.9.      1,000                               的股份;现徐基平之女
                程有限公司                                         储涛持股 25%
                                                                                     徐晓帆持股 30%,储艳
                                                                 杨雪峰持股 15%
                                                                                     新之子储涛持股 25%

                注:安徽潜山县华业地产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了注销登记手续。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其他关联法人工商登记为存续
            状态。


                 2、“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设立之初为各类纺织
                              纺织品生产、销售、出口;纺织设备进口、
                                                                       品的生产和销售;   设立之初为纺
           安徽华业纺织有限   原棉进口;农副产品收购。(依法须经批
 1                                                                   2010 年 4 月,华业纺 织品;目前无主
                 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织以其经营性资产经       要产品
                                            营活动)
                                                                     评估作价出资,与安

                                                  7-7-1-3-5-45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设立了安徽
                                                                华茂纺织(潜山)有
                                                                限公司,此后除对外
                                                                投资外,无其他经营
                                                                        活动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建筑工程
    安徽潜山县华业地                                        未开展实际经营,已
2                      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无
      产有限公司                                                    注销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
                       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
                       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安徽八一纺织器材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
3                                                                 未开展实际经营          无
        有限公司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废旧金属收
                       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
                       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
                       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纺纱用胶辊、胶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 各类纺织配件的生产
4                                                                              圈、罗拉轴承、
      纺织器材厂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和销售
                                                                                 并条芯轴等
                       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废旧金属收
                       购;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纺织器材、制刷、玻璃钢制品、带锯、卫 设立之初为各类卫生 设立之初为卫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   生清洗工具、制箱、机电配件、小五金。 清扫工具的生产和销 生清扫工具(刷
5
          厂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售;报告期内无任何 类);目前无主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要产品
                       住宿、餐饮服务;休闲娱乐;商品零售(依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
6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住宿、餐饮服务     住宿、餐饮服务
    店有限责任公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防设备制造、销售、安装;人防工程施
    天津希尔盾人防设                                        人防设备的生产和销
7                      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人防设备
      备有限公司                                                    售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防工程施工;人防设备生产、销售、安
    福建希尔盾人防工                                        人防设备的生产和销
8                      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人防设备
      程有限公司                                                    售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产品和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7-7-1-3-5-46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一
直专注于经营香料业务,主要从事内酯系列合成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要产品为丙位内酯系列和丁位内酯系列合成香料。发行人的上游行业为油脂加
工业和石油化工行业、煤化工行业;下游客户为食用香精、日用香精、烟用香
精、饲料香精等香精生产厂商。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登记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完全不
同;各关联方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不同行业和领域,不构
成相竞争的业务范畴,亦不属于上、下游业务关系;各关联方的主要产品与发
行人主要产品属于不同类别产品,不具有竞争性和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产
品和业务之间不存在关系。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票据往来的交易背景

       经核查,报告期内(2017 年度-2019 年度),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票据往来
情形。

    2016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票据往来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提供
支付便利,所收取或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用于或来源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
营。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
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
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补充核查了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的员工花名
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金申报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补充
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调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期末




                                  7-7-1-3-5-47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明细表;走访了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主管部门并获取其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一)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若是,
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

    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员工的“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240                    217                     198

          基本养老保险          226                    185                     172

          基本医疗保险          229                    195                     184

缴纳        失业保险            229                    197                     188
人数        工伤保险            229                    197                     188

            生育保险            229                    197                     188

           住房公积金           233                    198                     189


    报告期内,除 2017 年度公司个别员工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缴纳外,发
行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不含原单位缴纳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办理了“五险一金”的缴存手续;2019 年以来,
发行人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办理了社
会保险的缴存手续。“五险一金”的未缴纳或无需缴纳的原因具体如下:

                                                                                单位:人

   缴纳期间                  未缴纳原因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退休返聘                          7                    6
  2019 年末
                             原单位缴纳                         7                    1

                              退休返聘                          7                    6
  2018 年末
                             原单位缴纳                         7                    2



                                      7-7-1-3-5-48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缴存手续         10              11

                      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8              -

                               退休返聘                   6              5

                              原单位缴纳                  6              2

   2017 年末            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缴存手续          2              1

                      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2              -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            -              1

   注:上表中社会保险未缴纳人员按照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口径统计。


    2、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

    2017 年度,因个别员工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缴纳,发行人存在个别应
缴未缴“五险一金”的情形。

    按照全员(除退休返聘人员外)覆盖口径测算,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报告
期内需补缴的“五险一金”金额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需补缴社会保险金额(万元)               6.20       19.24          19.47

 需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万元)              0.18        0.69             0.57

         合计(万元)                      6.38       19.93          20.04
合计占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0.14        0.31             0.54
        净利润比例(%)

    由上表可知,应缴未缴的“五险一金”金额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020 年 1 月 20 日,潜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安徽华业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均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
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并




                                     7-7-1-3-5-4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期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
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2 月 26 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华业
香料合肥有限公司已在我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本
证明出具之日,该企业已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金的情况,没有因违反有关劳
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14 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华业
香料合肥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查询到该企业因违
反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2020 年 1 月 20 日,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潜山市管理部出具《证明》: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了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
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正常,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14 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肥东县管理部出具《证明》:
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2 月在我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
规定,该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未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文亮已出具承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
以来,倘若因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而被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给予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
关员工主张承担补缴等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就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
司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款、滞纳金或赔偿和补偿款项,均将由本人以自有资产


                                7-7-1-3-5-50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承担和支付,以确保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在安
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本人将在安徽华业
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现金形式向其偿付。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员工的“五险一金”补缴风险,但应
缴未缴的“五险一金”金额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的经
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事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发行人存在的补缴
风险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
任何损失。目前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员工(不含原单位缴
纳人员)缴纳了“五险一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30: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抵押、质押融
资的相关借款用途、融资成本、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办理资
产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等情况,披露相关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最新进展情
况;进一步结合发行人偿债能力、融资渠道和授信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短
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主要资产权利受限是否对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补充核查了加审期
间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抵押、质押融资有
关的授信及借款合同、相关抵押、质押物清单及相关财务凭证、相关资产的抵
押、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资料;补充核查了加审期间发行人银行授信使用情况
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等财务资料;获取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

    (一)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抵押、质押融资
的相关借款用途、融资成本、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办理资产
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等情况,披露相关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最新进展情况


                                7-7-1-3-5-51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抵押、质押融资
     的相关借款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抵押、质押融资的相关借款具体如下:

                                   抵押/质押
 贷款银行        借款合同名称                                   担保物                    备注
                                     方式
                                                   发行人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
              《人民币流动资金
                                                 32849、32851、32853、32856、32857、     担保物 1
              贷款合同》(C 建潜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
              公(2016)005、016
  山支行                                抵押              32864 号房屋所有权
                号)、(C 建潜公
                                                     发行人拥有的潜国用(2012)第
              (2017)007、015 号)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       担保物 2
                                                    01002114、01014128 号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
                                                 32849、32851、32853、32856、32857、     担保物 1
                                                 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
              《人民币流动资金     房产、土地             32864 号房屋所有权
建设银行潜
              贷款合同》(C 建潜   抵押;专利        发行人拥有的潜国用(2012)第
  山支行
              公(2018)005 号)     权质押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       担保物 2
                                                    01002114、01014128 号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一种 4-甲基-5 戊基-二氢
                                                 -2(3H)-呋喃酮的合成方法”发明专利     担保物 3
                                                     (专利号:ZL201310284268.8)
                                                   发行人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
                                                 32849、32851、32853、32856、32857、     担保物 1
                                                 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
              《人民币流动资金     房产、土地             32864 号房屋所有权
建设银行潜
              贷款合同》(建潜公   抵押;专利        发行人拥有的潜国用(2012)第
  山支行
              (2018)0601 号)      权质押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       担保物 2
                                                    01002114、01014128 号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以负载型固体酸催化剂合
                                                 成丙酸三环癸烯酯香料的方法”发明专利    担保物 4
                                                     (专利号:ZL201410358051.1)
              《贸易融资额度合
                同》(建潜额度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7)潜山县不动产权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2018)01、02 号)、              第 0004835 号房屋所有权及所对应的土     担保物 5
  山支行                                抵押
              (建潜额度(2019)                               地使用权
                    01 号)
建设银行潜     《人民币流动资金    房产、土地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8)潜山市不动产权    担保物 6


                                            7-7-1-3-5-52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支行      贷款合同》(建潜公     抵押;专利    第 0013225、0013226、0013227、0013325
              (2019)0301 号)        权质押         号及皖(2019)潜山市不动产权第
                                                   0000431、0000432、0000433 号房屋所有
                                                          权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以负载型固体酸催化剂合
                                                   成丙酸三环癸烯酯香料的装置”发明专      担保物 7
                                                     利(专利号:ZL201410357958.6)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8)潜山市不动产权
              《人民币流动资金                     第 0013225、0013226、0013227、0013325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贷款合同》(建潜公                      号及皖(2019)潜山市不动产权第       担保物 6
  山支行                                 抵押
              (2019)0302 号)                    0000431、0000432、0000433 号房屋所有
                                                          权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7)潜山县不动产权
                                                   第 0004835 号房屋所有权及所对应的土     担保物 5
               《贸易融资额度合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地使用权
                 同》(建潜额度
  山支行                                 抵押      发行人拥有的皖(2018)潜山市不动产权
               (2019)02 号)
                                                   第 0013324 号房屋所有权及所对应的土     担保物 8
                                                                 地使用权
               《项目融资借款合
                                                   合肥华业拥有的东国用(2016)第 2132、
              同》(安 1701 授 012                                                       担保物 9
                                   土地、在建                2133 号土地使用权
兴业银行安    贷 001、002、003、
                                   工程在安装
  庆分行      004、005、006、007、
                                     设备抵押
              008、009、010、011、                   合肥华业拥有的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担保物 10
              012、013、014 号)

           注:发行人原拥有的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 32842、32845、32846、32847、32848、32849、
      32851、32853、32856、32857、32859、32860、32861、32862、32863、32864 号(担保物 1)
      及潜国用(2012)第 01002111、01002112、01002113、01002114、01014128 号(担保物 2)
      权属证书已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28 日及 2019 年 1 月 9 日换发为皖(2018)潜
      山市不动产权第 0013225、0013226、0013227、0013324、0013325 号、皖(2019)潜山市不
      动产权第 0000431、0000432、0000433 号(担保物 6、8)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签署日,第 1-4 号担保物已解除担保。下同。


           (2)上述借款基本情况如下:

           ① 发行人借款

                        借款金额                                                    还款资金    还款计
  借款合同名称                     融资成本   还款期限            借款用途
                        (万元)                                                      来源      划安排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6.2.23-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均以经营    均已偿
贷款合同》(C 建潜 1,000.00         5.307%     2017.2.22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收入偿还    还完毕
公(2016)005 号)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7-7-1-3-5-53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用途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6.6.15-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800.00     5.307%
                                            2017.6.14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公(2016)016 号)
                                                                  金用途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7.2.24-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1,000.00       5.307%
                                            2018.2.23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公(2017)007 号)
                                                                  金用途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7.6.12-     转;购原材料;支付水
贷款合同》(C 建潜     800.00     5.307%
                                            2018.6.11     电费;其他运营流动资
公(2017)015 号)
                                                                  金用途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8.2.27-     支付水电费;发放工
贷款合同》(C 建潜     700.00     5.438%
                                            2019.2.26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公(2018)005 号)
                                                                  用途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8.6.8-      支付水电税费;发放工
贷款合同》(建潜       800.00     5.438%
                                            2019.6.7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公(2018)0601 号)
                                                                  用途
《贸易融资额度合
                                           2018.2.24-
  同》(建潜额度       2,939.80   3.50%                    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2018.8.24
(2018)01 号)
《贸易融资额度合
                                           2018.8.24-
  同》(建潜额度       994.44     3.50%                    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2019.2.24
(2018)02 号)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9.3.6-      支付水电税费;发放工
贷款合同》(建潜       800.00     5.003%
                                            2020.3.5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公(2019)0301 号)
                                                                  用途
《贸易融资额度合
                                           2019.2.14-
  同》(建潜额度       1,810.07   3.50%                    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2019.8.14
(2019)01 号)
《贸易融资额度合
                                           2019.8.28-
  同》(建潜额度          -       3.50%                    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2020.1.28
(2019)02 号)
                                                          购原材料;缴纳房租;
《人民币流动资金                                                                               到期一
                                           2019.4.18-     支付水电税费;发放工   均以经营
贷款合同》(建潜       700.00     5.003%                                                       次性偿
                                            2020.4.17     资;其他运营流动资金   收入偿还
公(2019)0302 号)                                                                              还
                                                                  用途




                                           7-7-1-3-5-54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上表中《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建潜额度(2018)01、02 号)、(建潜额度(2019)
      01、02 号)项下借款金额为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限内的累计借款发生额,因该项额度可循
      环使用,发行人在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占用或未偿还的本金余额未超过贸易
      融资额度。


           ② 全资子公司借款

                  借款金额
 借款合同名称                融资成本   还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计划安排
                  (万元)
《项目融资借款
                                        2017.7.5-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授 012 贷 001)
《项目融资借款
                                        2017.10.24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授 012 贷 002)
《项目融资借款
                                        2018.1.8-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授 012 贷 003)
《项目融资借款
                                        2018.3.2-
合同》(安 1701     300       5.88%
                                         2023.7.4
授 012 贷 004)
《项目融资借款
                                        2018.6.12-
合同》(安 1701     500       5.88%
                                         2023.7.4                                     根据合同要
授 012 贷 005)
                                                      均为年产 3000                     求,均自
《项目融资借款                                                        均以未来经营
                                        2018.8.20-    吨丙位内酯系                   2020.5.31 起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收入及募集资
                                         2023.7.4     列合成香料建                   分七期偿还完
授 012 贷 006)                                                         金偿还
                                                        设项目使用                   毕(每半年偿
《项目融资借款
                                        2018.8.27-                                      还一期)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07)
《项目融资借款
                                        2018.9.25-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08)
《项目融资借款
                                        2018.11.5-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09)
《项目融资借款
                                        2018.11.12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0)
《项目融资借款
                                        2019.1.28-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1)



                                           7-7-1-3-5-55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融资借款
                                         2019.4.12-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2)
《项目融资借款
                                         2019.7.17-
合同》(安 1701       5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3)
《项目融资借款
                                         2019.10.10
合同》(安 1701       200      5.9375%
                                          -2023.7.4
授 012 贷 014)

              2、发行人办理资产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及相关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
      最新进展情况

              (1)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办理资产抵押、质押登记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专利及在建工
      程在安装设备设置抵押、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         抵押/                                                             他项权证号/
                                    担保合同                  担保物   登记机关
    质押人        质押权人                                                              登记证号
                                                        房产           潜山县房地    房地产他证潜字
                               《最高额抵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担保物 1)         产管理局    第 20160219 号
    发行人                     (Z 建潜公抵(2016)
                    山支行                              土地           潜山县国土   潜他项(2016)第
                                     005 号)
                                                    (担保物 2)         资源局         022301 号
                               《专利权质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专利        国家知识产
    发行人                       (ZL 建潜公质                                       2018340000068
                    山支行                             (担保物 3)      权局
                               (2018)0201 号)
                               《专利权质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专利        国家知识产
    发行人                       (ZL 建潜公质                                       2018340000279
                    山支行                             (担保物 4)      权局
                               (2018)06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皖(2018)潜山县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潜山县国土
    发行人                     (Z 建潜公抵(2018)                                   不动产证明第
                    山支行                          (担保物 5)         资源局
                                     0101 号)                                          0001389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皖(2019)潜山市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潜山市国土
    发行人                     (Z 建潜公抵(2019)                                   不动产证明第
                    山支行                          (担保物 6)         资源局
                                     0301 号)                                          0001532 号
                               《专利权质押合同》
                  建设银行潜                               专利        国家知识产
    发行人                       (ZL 建潜公质                                       2019340000149
                    山支行                             (担保物 7)      权局
                               (2019)03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潜山市自然   皖(2019)潜山市
                  建设银行潜                        房产、土地
    发行人                     (Z 建潜公抵(2019)                    资源和规划     不动产证明第
                    山支行                          (担保物 8)
                                     0801 号)                             局           0007418 号
   合肥华业       兴业银行安   《最高额抵押合同》              土地    肥东县国土   皖(2017)肥东县

                                               7-7-1-3-5-56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庆分行     (安 1701 授 012B1) (担保物 9)            资源局        不动产证明第
                                                                                       000995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兴业银行安                            设备      肥东县市场             055101002018045
合肥华业                  (安 1701 授 012B2、
               庆分行                          (担保物 10) 监督管理局             、34012019003994
                                  B3)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已
   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抵押、质押权人签订
   了书面担保合同,担保财产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相关抵押、质押事项已在
   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抵押、质押权依法设立。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办理资产抵押、质押登记合法、合规。

       (2)发行人相关专利权质押解除手续的最新进展情况

       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就二项专利办理了质押注销登记,本所律师
   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进行了核查和披露。

       (二)结合发行人偿债能力、融资渠道和授信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短
   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

       1、发行人的偿债能力、融资渠道和授信使用情况

       (1)偿债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能力主要指标如下: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指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2.63                      2.71                    2.23

      速动比率(倍)                 1.77                      1.63                    1.4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5.88                     19.95                   28.1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6,007.44                  8,392.26                5,069.79

     利息保障倍数(倍)               31.46                     60.82                   34.95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整体财务状况和资产流动性良好,银行资信状况良好,
   经营性现金流量正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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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融资以
银行借款方式为主,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在合作银行拥有良好的资信,通过与
主要贷款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持续稳定的授信额度。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渠道畅通,为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资金保证。

    (3)授信使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超出授信额度借款的情形,
除部分借款尚未到还款期限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授信额度项下已到期借款全部
按期偿还完毕。

    2、发行人是否存在短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1)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使用情况

                                     2017 年度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2017)007 号                               (2017)015 号
    实际用途           金额(元)                   实际用途        金额(元)

   支付采购款         7,872,551.21                  支付采购款     4,680,307.40

    支付工资           631,904.75                    支付工资       701,018.73

   支付税、费         1,390,912.94                  支付税、费     2,618,673.87

    支付运费           150,573.90                       -                -

    支出总额         10,045,942.80                  支出总额       8,000,000.00

    借款总额         10,000,000.00                  借款总额       8,000,000.00

                                     2018 年度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C 建潜公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2018)
          (2018)005 号)                                 0601 号
    实际用途           金额(元)                   实际用途        金额(元)

   支付采购款         5,246,145.00                  支付采购款     5,945,030.00

    支付工资           956,941.91                    支付工资       771,354.78

   支付税、费          815,009.89                   支付税、费     1,303,945.60

    支出总额          7,018,096.80                  支出总额       8,020,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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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总额         7,000,000.00                  借款总额       8,000,000.00

                                    2019 年度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潜公(2019)
         (2019)0301 号)                                0302 号)
    实际用途          金额(元)                   实际用途        金额(元)

   支付采购款        4,727,563.45                  支付采购款     4,775,451.53

    支付工资          840,973.69             支付工资、社保       1,029,623.07

   支付税、费        2,431,462.86                  支付税、费      951,739.20

       -                   -                        支付运费       243,186.20

    支出总额         8,000,000.00                  支出总额       7,000,000.00

    借款总额         8,000,000.00                  借款总额       7,000,000.00


    (2)贸易融资借款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融资借款均用于支付进口项下货款。

    (3)项目融资借款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均为长期借款,实际用于年产 3000 吨丙位内
酯系列合成香料建设项目支出。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银行借款均为短期借款,实际用于发行人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水电税费
及其他运营流动资金用途支出,符合约定的借款用途;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借款
为长期借款,实际用于建设项目支出,符合约定的借款用途。发行人及全资子
公司报告期内各项借款均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短期借款均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偿还完毕,不存在短债长投、资金错配的债务风险。

    (三)主要资产权利受限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相关资产虽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措
施,但均未影响发行人的正常使用。上述担保均系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自身
银行授信及借款提供,源于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根
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借款履行情况来看,发行人均能按期还款,借款期间未
发生违约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日期:202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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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发行人资信情况良好,并未发生贷款逾期或违约事件。目前发行人业
务正常开展,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
的偿债能力。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为上述银行
授信及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进一步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偿还金融债务
提供了较强的还款保障。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主要
资产权利受限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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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补充反馈意见》回复更新

    一、《补充反馈意见》问题 1:

    请发行人说明集体企业设立背景,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期内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请进一步说明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设立背景、简要股权沿革,主营业务和产品变动情况,
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关系,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补充核查了加审期间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资金流水等财务资料;走访
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补充核查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信息等资料。

    (一)说明集体企业设立背景,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
内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1、说明集体企业设立背景,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无变化。

    2、报告期内经营状况

    经核查,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报告期经营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报告期主营业务           报告期主要产品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                              纺纱用胶辊胶圈、罗拉轴
                        各类纺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
       织器材厂                                        承、并条芯轴等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     报告期内无任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无主要产品


    2018 年度、2019 年度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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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3,640.78                       3,418.31

                净利润                 293.54                        -57.00


         3、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的资金流水,报告期内,安
  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与发行人供应商发生的资金往来或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和发行人   收到     支付
  年度                     对方户名                                                款项内容
                                                       关系     金额     金额
2018 年度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费用供应商      -       2.85     住宿餐饮费

2019 年度     潜山县皖城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费用供应商      -       2.95     住宿餐饮费


         上述资金往来或交易系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正常生产经营发生。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报告期内除上述列示的资金
  往来或交易未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发生其他交易,报告期不存在代发行人
  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
  形。

         经核查,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报告期内无任何经营活动,报告期无任何存
  续的银行账户。安徽省潜山县八一厂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报告期内未与发行人
  的客户、供应商发生交易,报告期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
  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通过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确认,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的关
  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
  经济资源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和安徽省潜山县
  八一厂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7-7-1-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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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设立背景、简要股权沿革,
主营业务和产品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关系,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
据

     1、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设立背景、简要股权沿革,主营业
务和产品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关系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日,上述相关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安徽华业纺织
有限公司和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业务之间不存在关系。

     2、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和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
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总资产           7,955.56                   7,637.99     8,567.84

      净资产            914.05                     874.97       106.87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39.08                     768.11      -251.60


     2018 年度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净利润来自公司当年投资收益,具体包
括:①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 万元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收益 760
万元:2018 年 5 月,安徽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股权(对应 700 万元)转让给潜山县城市建设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 760 万元;②确认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分红款 42 万元;③确认安徽华茂纺织(潜山)有限公司分红款 30 万元。

     (2)安徽八一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7-7-1-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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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总资产           1,873.49                   1,838.79     1,853.72

     净资产           1,873.49                   1,838.79     1,853.72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34.70                     -14.93       -14.9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上述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无异常。

    二、《补充反馈意见》问题 2:

    请发行人说明关于范一义技术来源的背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是否涉及
权属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具体说明范一义的学术背景和职业经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无变化。

    三、《补充反馈意见》问题 4:

    关于生产经营资质:(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资质情况,相关
资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规经营;(2)请发行人说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
门的监管措施;(3)请发行人按照应用用途划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构成情
况,并结合用途说明与生产经营资质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
人生产经营资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补充核查了加审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情
况;走访了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潜山市商务局和安庆海关;补充获取了加
审期间发行人客户明细表、销售明细,了解各类客户对于发行人经营资质的要
求等。




                                  7-7-1-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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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生产经营资质情况,相关资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证件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备案号码     授予方/认定方/备案方   有效期/取得日期/注册日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1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20134082400010                                有效期至 2021.8.22
                                                        理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2                             01174551               安庆市商务局        发证日期 2012.1.6
           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3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       3408960147                  安庆海关           有效期为长期
           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
 4                            3402600419                                  备案日期 2018.1.10
         检企业备案表                             入境检验检疫局
                                                        ECHA             注册日期 2013.5.17/
 5      欧盟 REACH 注册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2018.3.31/2018.5.16
         Kosher 认证                              Ortbodox Union
 6                                -                                      首次发证 2015.11.30
       (犹太洁食认证)                         (犹太洁食认证机构)

            发行人从事食用香料的生产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原材料进口及产
       品出口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和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根据欧盟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针对化学品监
       管实施的 REACH 监管体系要求,化学品必须通过 REACH 注册才可以进入欧盟市
       场。此外,只有通过 Kosher 认证的产品才能应用于犹太食品(根据犹太教的膳
       食法令生产的食品)。

            2、报告期内相关资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全部业务资质。

            根据对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走访及其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
       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食品生产、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超越许可范围生产产品的行为,报告期内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部门行政处罚。根据对潜山市商务局、安庆海关




                                           7-7-1-3-5-65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走访及其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该部门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经营。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无变化。

    (三)按照应用用途划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构成情况,并说明不同应
用用途对经营资质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产品应用用途如下:


                                               食用香精                 食品饮料行业


                            香                 日用香精                   日化行业
    发行人产品
                            精                 烟用香精                   烟草行业


                                               饲料香精                   饲料行业


    因发行人大部分客户为生产多种香精产品(包含食用香精、日用香精、烟
用香精、饲料香精)的生产商,或经营多种香料产品的贸易商,只有少量产品
直接销售给食品或添加剂厂商(自产食用香精)、日化厂商(自产日用香精)、
饲料调味剂生产商(自产饲料香精);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全部按
照应用用途进行划分,故根据现有统计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食用香精、
日用香精、
                18,286.56        86.11    22,694.01        88.79      19,159.46       88.79
烟用香精、
饲料香精
饲料香精        1,796.94         8.46      2,270.76          8.88     2,233.32        10.35

                                         7-7-1-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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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香精        1,129.50     5.32       575.30       2.25     183.25      0.85

食用香精          22.79      0.11        19.29       0.08      1.79       0.01

   合计         21,235.78   100.00    25,559.36     100.00   21,577.82   100.00

   注: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全部按照应用用途进行划分,故将直接销售给食用香精、

日用香精、饲料香精生产商的金额分别列出,其余收入合并列示在第一行中。

    国内的食用香精、饲料香精生产商及贸易商在购买产品时,需要香料生产
商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日用香精、烟用香料生产商,以及国外客户购买产品
则不需要。

    由于国外市场中犹太食品占有较高的市场比例,因此国外客户需要香料生
产商提供 Kosher 认证证书,否则该香料的应用范围将受到较大限制。

    由于欧盟市场要求香料产品经过欧盟的 REACH 注册,因此欧盟的客户需要
香料生产商提供产品的 REACH 注册证。

    发行人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组织生产,所有产
品均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9938《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和各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所有产品均达到食用级香料的标准,能够满足各类香精的生产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全部相关资质、
许可或认证,上述资质证件均处于有效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违规经营;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
认证所需的条件,相关资质的续期不存在可预见的实质障碍,不会影响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




                                     7-7-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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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二次反馈意见》回复更新

    一、《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2:

    关于历史沿革。2005 年 3 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800 万元;
其中,股东华文亮以债转股的形式增资 306 万元,股东徐基平以债转股的形式
增资 294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债权形成过程以及真实性,安徽天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皖柱会验字[2005]081 号《验资报告》未附资金划转凭证的原
因,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与会计师发表核
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无变化。

    二、《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3:

    关于生产经营资质及食品安全。发行人产品会用于下游食品、饮料行业。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批
准或许可等;(2)发行人在生产、流通、原材料采购及添加剂等各个环节的产
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3)报告期发行
人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如有,请详细说明问题性质、
后果、受到的相关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
核査依据、过程并发表核査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本问题补充核查了加审期间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书面资料并抽样留存;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公
安机关、仲裁委员会并获取其出具的证明文件;补充核查了发行人相关诉讼情
况;查阅了《内控鉴证报告》等。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批准或许可


                                 7-7-1-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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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了食品生产经营所必
须的批准或许可,全资子公司合肥华业将根据经营需要办理食品生产经营所必
须的批准或许可。

    (二)发行人在生产、流通、原材料采购及添加剂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
及食品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就发行人在生产、流通、原材料
采购及添加剂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
行了说明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所律师就前述
相关事项的回复无变化。

    根据大华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鉴证意见,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生产、流通、原材料采购等各个环节
建立了健全的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此外,
发行人不涉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三)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如有,
请详细说明问题性质、后果、受到的相关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

    根据潜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安庆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
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或
食品安全事故等方面产生的诉讼、仲裁或案件。

    2020 年 1 月,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
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
关食品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

    (本页以下无正文)

                                7-7-1-3-5-69
    天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吴    波




                                                常爱民




                                                荣慈竹




                              7-7-1-3-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