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18
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0-001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5 号)同意注册,安徽华业香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43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8.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66,766,5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 44,144,414.7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2,622,085.25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用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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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 3000 吨丙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97010100100378264 167,553,600.00 内酯系列合成香
公司安庆分行
安徽 料建设项目
华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香料工程技术研
632277833 40,000,000.00
香料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究中心建设项目
股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营销网络建设项
有限 有限公司合肥潜山 52160188000107027 25,000,000.00
目
公司 北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4050168430800001142 8,412,9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合计 240,966,500.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2,622,085.25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
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评估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
用及材料制作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乙方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分行;乙方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 4: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97010100100378264,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
伍拾伍万叁仟陆佰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000 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香料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277833,
2020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香料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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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0188000107027,2020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4050168430800001142,2020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捌佰肆拾壹万贰
仟玖佰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燕、武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联系信息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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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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