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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9-25  

                        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0-008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香料”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35 万股,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503 号验
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3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5,735
万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 4,300 万股变更为人民币 5,735 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
型将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工
商主管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具体内容
 最终以工商主管部门登记为准。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在安庆市工商行政
 1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在安庆市市场监督
       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信用代码为 913408007408647014。
       913408007408647014。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经深圳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经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2
       通股【】股,并于【】年【】月【】日在深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 1,435 万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35 万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35 万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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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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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诉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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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证券监管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八)证券监管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7   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如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如
    下:                                     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8   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为计算数据;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还应提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交易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     绝对值计算。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       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担保。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
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缴出资权利)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不含出售产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    虽进行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主营业务活动。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发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豁免审议事项
                                             时,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9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10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11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承担。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修改时亦同。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12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过,修改时亦同。
     日起施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上
述修订的条款外,《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
上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503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