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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9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
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
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
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
营风险的有效防控。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
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
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
效进行。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出了良好诚信和职业道德,其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
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该所具备
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 2020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对董事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
调动董事的积极性,完善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确认 2020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
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
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
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我
们同意《关于确认 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
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整体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一)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资金往来情况请参见《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二)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
风险。
    (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综上,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徐国盛:


    汪和俊:


    姚运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