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3-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香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对华业香料募投项目之“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拟变更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5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3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18.59 元 /股 , 本 次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66,766,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2,622,085.25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出具
了大华验字[2020]00050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
“年产3000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香料建设项目”、“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额 投资额
年产3000吨丙位内酯系列 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
1 16,755.36 16,755.36
合成香料建设项目 限公司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
2 4,000.00 4,000.00
设项目 限公司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500.00 1,506.85
限公司
4 补充流动资金 4,500.00 - -
合计 27,755.36 22,262.21 -
注: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27,755.3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262.21万元。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大道42号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安徽华业香料合肥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业”)为华业香料全资子公
司,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所属土地的产权归属于合
肥华业,本次变更“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
司根据市场环境、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合肥华业位于
合肥经济示范园,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吸引
人才,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从而保证募投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高
公司综合竞争力。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
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建
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
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综上,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客观
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募集资金仍然用于原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中的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 燕 武 军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