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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5-15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
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
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
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正式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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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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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贷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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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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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
作。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
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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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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