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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香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5-15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
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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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公司对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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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差错更正或重大差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
标、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
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没收违法所得;
    (七)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为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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