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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香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6-02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华业香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接受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荣
慈竹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星期三)14:30 在公司
四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华文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为 50,70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040%。前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得到有效授权。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最
终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 5,21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在现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5,914,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978%。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吴   波



                                              荣慈竹